“凡经我看过的对外函件、合同等法律文件,都必须经得起任何人的检验。”这是我对自己定的一个规矩。
今后任何人找我审阅合同、对外所发函件都必须向我介绍事实背景、目的、要解决的事项等,同时必须接受我在审阅时的相关询问,否则,本人不将予以审阅。
因为我必须对我所审阅的任何合同、函件或文件的法律性、专业性负责。
合同、函件没有简单之说,必须合法、专业,并不是随便看看就可以,必须投入时间、认真、仔细地审阅,在此基础上提供意见供具体承办人参考。
为什么,做这个决定呢,这是常识啊?
事情的原因是这样。
上星期一个同事让我帮看一份合同,由于当时自己急着要外出,又由于其原本文稿及所涉事情不是太复杂,我在审阅的时关注点不够,没有做充分了解和审阅,就给出了意见。
结果在提交总经理审核时,没有通过,承办人还说是经我看过的,没有问题。
总经理对此非常不高兴,对我的责任心和专业性提出了质疑。
被领导这样一说,我怎么解释都是无用的,不管我当时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也不管承办人给我的文本和事件背景是否交待清楚,结果是我出了意见。
既然我说了,就必须对此负责。
虽然合同没有提交到对方,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但至少给我也造成了影响。
所以,应当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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