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一员工在a公司工作两年多,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公积金,该员工在老家有缴纳社保,所以也没在意,现在公司单方面提出解聘员工,并声称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提前十天告知无需赔偿。至于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员工本人记不清了,合同签完之后公司也没有给本人。
然后员工收集证据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根据劳动法要求赔偿,需要证明自己跟a公司实际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员工有三个方面的思路:1、截图自己钉钉打卡考勤记录;2、打印工资流水;3、查询自己的个税申报方式,证明是公司申报个税是按照工资薪金申报而不是劳务费。
这时候员工发现几个问题:1、每个月给自己发工资的并不是公司账户,而是会计个人账户;2、自己的个税申报上显示自己的雇佣公司并不是a公司而是b公司,而且在今年3月份换成了c公司;3、个税并不是每个月都有申报,而且申报金额跟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也不一致(该员工每个月工资4500,达不到深圳扣税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abc三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与个税申报公司主体不一致,是否合规?用个人账户转工资款,是否合规?个税申报与实际工资金额不一致,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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