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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救济指南4:请补充身份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救济指南4:请补充身份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公开相关信息

作者: OGICN | 来源:发表于2017-07-21 15:53 被阅读11次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条已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然有很多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甚至有的还要求申请人当面“验明正身”。如何应对?请看发生在贵州修文县的一个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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