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15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第516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选择之债,填补了选择之债的立法空白。事实上,选择之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民法典》回应司法实践,对选择之债予以规定,那么,有关选择之债的条文如何理解,如何适用,又成为新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何为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一般是指债的关系在成立之时,确定的标的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之一而为给付的债。因而,选择之债的核心要素就是给付的复数性和履行的择一性。这也是其与简单之债的区分之所在。此外,还需注意选择之债的时间要素——债的关系成立时。债一旦进入履行,就必须将选择之债特定化,即使其成为简单之债,才能履行。
《民法典》第515与516条实际上规范就是选择之债到简单之债转化的规则。只是《民法典》是通过对选择权的行使的方式来打通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转化,进而使选择之债得以履行。在其中最关键的步骤是选择之债的特定化的问题,这是选择之债得以履行必经的步骤。选择之债的特定化一般有三种方法:其一,因合意而特定;其二,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其三,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在此,我们暂不展开对这三种方法的讨论。
以上已明确,《民法典》对选择之债的规定是通过选择权的行使来实现的。核心内容就是选择权的归属与转移。对此,(2019)桂民申216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双方未约定选择权归属,基于债务人为作出给付行为一方,选择权利益应属于债务人。但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在双方发生本案纠纷前及诉讼期间,李烈标一直未作出选择,故因怠于行使该权利,其已经丧失选择权利益。基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该选择权应转移至债权人。这几句话,事实上已将《民法典》的规定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践基础都点了出来,这也是阅读裁判文书的价值。
本次《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与提炼,“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这是原则,即选择权以属于债务人为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是例外,即选择权的归属的原则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而改变。
关于选择权的转移,《民法典》的规定也很明确:“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选择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因而不得强迫选择权人进行选择。这里就有一个风险,若债务人怠于行使选择权,选择之债就无法特定化,债的履行就难以实现。对此,各国法律的处理方式就是选择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若不行使的,选择权即归属于对方当事人。这就是选择权的转移。
因而,确定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限就很关键,按照《民法典》第515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约定选择权行使期限+催告+合理期限;其二,履行期限届满+催告+合理期限。这里不仅有时间的经过,也需要走“催告”的法定程序。选择权的归属才能够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516条则规定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见,选择权之行使,是以通知的形式做出。通知到达对方后,选择即生效。未经选择的“多项债务标的”,在经过选择后,即成为单一确定的“债务标的”,选择之债也即转化为简单之债,进而债务人得以按约定履行债务。之所以如此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一经到达相对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此外,《民法典》第516条还规定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而且明确限定,这种不能履行应当以不可归责于无选择权的当事人为限。根据该发条的规定,不能履行在选择之债无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若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仍为选择之债;其二,若数个给付不能,导致仅存一种给付,则选择之债转化成简单之债。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数个给付全部履行不能,则只能适用有关履行不能的法律规则予以处理。
行文至此,其实笔者最大的感触还不在于《民法典》的条文之内,而是在条文之外。那就是面对《民法典》对于选择之债的规定,我们如何设计合同来规避潜藏的法律风险。选择之债最大的风险就是其不能顺利的特定化的问题,若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会面临诸多的风险与成本,我们是否可以通过约定使选择之债特定化,或者我们通过约定改变选择权的归属,或者我们通过约定确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诸如此类,都可以通过合同设计来完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