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之前写过(一),后面耽搁了,现在续上前文。
上回说到了养老保险和生育医疗的一些情况,这回来说说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工伤保险基金
1、交多少?
①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 用人单位交纳标准:
之前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用人单位属于写过中等、较大风险的行业,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至3年浮动一次。
2、领多少?领多久?
① 工伤认定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地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被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1)、(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② 工伤享受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③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 工伤认定的流程
受理➔调查➔作出工伤认定➔抄送有关部门➔保存资料
⑤ 为什么不能领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 领多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 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
1、交多少?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领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领多久?
①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怎么领?
① 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② 领取条件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其它相关事宜
①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② 个人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嘱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④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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