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否侵权?

作者: 小好 | 来源:发表于2015-06-04 14:05 被阅读92次

    原标题:商家诉职业打假人侵犯名誉权败诉

    法院:商家对消费者合理批评有适度容忍义务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蒙克雷尔股份公司、盟可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联动(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纪先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认为纪先生发表的相关言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原告蒙克雷尔公司、盟可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人纪先生于2013年在北京新光天地购买了意大利蒙克莱女装,该服装面料标注的是浣熊毛,但经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面料材质为貉子毛。纪先生认为该服装是假冒材质商品,在采访中称北京新光天地监管失职、商业欺诈,“蒙克莱”品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蒙克雷尔公司、盟可睐公司认为,涉案服装吊牌上将貉子毛标注为浣熊毛属于中文标注错误,不存在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主张纪先生及网站经营者经纬联动公司发表涉案文章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经营者,虽然因服装成分标注有误而承受“欺诈”、“以假充真”的负面评价,相关评价可能并不准确、法律定性上可能存在争议,但毕竟其确实中文标注错误,即使是简单错译而非故意欺诈,也可能引发部分消费者的误认和非议,其对尚未达到侵权程度的批评和监督有适度容忍的义务,并应对相关商品上的错误标注加以改进。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职业打假人的言论要求不宜严苛

    该案承办法官说,职业打假人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但其实际进行了以零售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尽管职业打假人进行索赔、借用媒体曝料施加压力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在当前中国假货较多、欺诈常见的情况下,对职业打假人的言论不宜过于严苛,不应一概将其认定为单纯的商业言论,法院应综合考察其言论的主要内容、目的来认定言论的性质,采用是否基本属实、是否借机诽谤标准来认定言论的侵权与否。本案中,服装标签成分有误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仅在是构成欺诈还是标注有误方面存在各方认识上的不同。而客观上,对标注有误的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主体的不同理解,不能排除相关主体会产生对中文标牌将“貉子毛”标成“浣熊毛”构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欺诈的主观确信的情况。对打假人发表的对相关事实的真实观点、诚实批评,不能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就认定为恶意和侵权。纪先生因为原告及相关商场未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条件满足其和解要求,认为相关主体投诉无门、推卸责任,难谓恶意诽谤,仍属于发表自己真实看法的范畴。

    在认定纪先生有关“欺诈”、“以假充真”的评论是否属于恶意借机诋毁时,应考虑普通人对服装中文标错可能产生的判断和认知情况,而不宜要求职业打假人具有与法律专业人士同等水平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增加了不良商家的造假成本,通过正常的、基本真实的舆论监督使得不良商家不敢造假或少造假,对市场的净化、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对基本内容真实事件的曝料,最终受益者是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纪先生接受采访的相关言论尚达不到诋毁的程度,未超出对商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合理范围,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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