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也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能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贡献。
《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同、篇章体例直到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趄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融封建法律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于一体,以“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初封建法制的建设,不仅为唐代的法制奠定了基础,而且在整个封建法制史上也是辉煌的一页。这固然与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密切相关,同时也深受唐初统治者重视法制的思想影响。
明法慎刑。唐初君臣都亲身经历了隋帝国由盛转衰,在农民起义中顷刻覆亡的过程。他们认真总结了隋朝覆亡的历史教训,认为原因之一是法纪败坏。因此唐代统治者在统一全国以后,实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十分重视曲章法制的创制,强调法是治理国家的准绳。通过法制建设,一方面“弘风阐化”,一方面“禁暴惩奸”。唐太宗李世民在立法上提出了“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思想。对于死刑的审判,实行九卿会审,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三复奏”,后又改为“五复奏”。同时还严惩贪官,防止官吏贪财坏法。对于司法官吏在审判中失于出入者规定“各以其罪罪之”。
唐太宗李世民礼刑并用。礼刑并用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已久的,经过两汉的充实和发展,至唐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李世民采纳魏征建议,推行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政策。他们剔除了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各持一端、互相辩驳的偏见,综合了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并以最高统治者皇帝的权威身份,宣布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这对当时立法与司法都有重大影响。《贞观律》中,许多原属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而汉初以来流行七百年的“春秋经义决狱”,也由于唐律完满地体现了礼与刑的结合而终于废止。
立法宽简稳定。针对隋末法令滋彰,任意废法的亡国之弊,从高祖李渊起便强调立法要宽简,使人易知。李世民多次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在他主持下制定的《贞观律》是封建法典中较为简约宽平,明白易知的。《永徽律》继续贯彻了上述思想。太宗李世民不仅要求法律简明,还强调保持稳定。即“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吏得以为奸”。
读史学法律—唐律唐律不仅是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法制的典范。五代、宋、元、明、清立法皆参照唐律。唐律对中内外封建立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还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
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典的典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典的典型,那么唐律无疑是封建法典的典型,同样是具有世界意义的著名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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