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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

作者: 应刚 | 来源:发表于2019-09-28 20:59 被阅读0次

    技术方案就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且得到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一个技术方案就是一个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达成技术效果的逻辑闭环。

    所以说,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可以说是构成技术方案的三条边

    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可以说是一回事,

    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就有什么的技术效果,要产生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必也是解决了什么样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的核心是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具体体现了技术特征。

    一个技术手段通常由至少一个技术特征来表征,

    每一个技术特征通常都必是对应一个技术问题,

    技术特征的划分,也必是以最小技术问题为单元进行划分的。

    比如一个桌子有三条腿,那么三条腿就可以是一个技术特征,而之所以设计为三条腿,则必是为了解决一个特定问题的。

    一个技术方案有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发明人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问题。

    一个技术方案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本质上都是对应着一个技术问题的,区别是有些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已经解决了的,有些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需要通过对特征的具体限定来实现对应问题的解决。

    如果一个特征对应的问题,已经为现有技术所解决,那么可以不用动该特征做进一步限定。

    如果一个特征对应的问题并没有被现有技术解决,或者说真是技术方案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那就需要对该特征进行充分限定和描述,以使其对应的技术问题可以在对特征限定和描述的内容中得到解决。

    答复审查意见中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一定要以对比文件为起点,以审查员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或申请人分析技术方案或修改技术方案后重新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要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拘泥于发明人在没对参考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前,原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与审查员辩论的起点已经发生了改变,这个新起点,要么是审查员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即申请人也同意的情况下;要么是申请人重新分析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实质技术内容后得出的与审查员认定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前提是申请人要有充分的说理论证,要有破有立,既要指出审查员认定的错误,又要说明自己的重新认定何以正确;再要么就是申请人对独权修改后重新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样也要论证该修改后的区别技术特征何以是区别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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