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当你和朋友一起应聘到一家工厂工作时,
在上岗之前,工厂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职业培训。
工厂主管跟你们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只发放400元的生活费。
培训期满后,工厂会按照你们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你们。
那么,工厂主管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工厂主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自你们第一天参加他们的培训起,就与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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