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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非穷尽一切猜疑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非穷尽一切猜疑

作者: 李白拿酒来 | 来源:发表于2021-08-27 09:28 被阅读0次

    前两天跟人讨论这样一个案件:一个盗窃案件嫌疑人,是一个盗窃惯犯,有前科,再次被指控犯8起入室盗窃案。

    这个人多次进宫,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进屋作案时都带有手套,并且也在踩点和实际实施犯罪时提前关闭了手机,导致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只在犯案现场提取到了脚印,能够盖然性证明该人到过犯罪现场;调取该人手机基站信息,无法获取案发时点该人准确行程,只能证明该人在案发时间段手机关机;另有街头摄像头,能够证明该人在案发时间段到过案发区域附近。

    这样的证据,能不能定案呢?这就牵涉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解问题。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并不是空中楼阁的思维游戏,不是在无菌箱中搭积木。严苛的形式证据标准只是表象,实质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人类的心理决策机制很复杂,但可以确定的是,人类的心理决策不可能脱离实际的背景信息而进行。这些背景信息会正向或反向影响形式上的证据标准。

    回到案例中,其实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好定的案件。无他,只因为这个人的犯案次数高达8次,且每次的剧情都雷同。

    如果只有一次,他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片区,没有更直接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说服裁判者,他可能是恰好手机没电了去借个充电宝,可能是手机恰好出了故障没信号,也可能是走路摔一跤手机摔坏了……总之,在单次偶发场景下,这些所有的可能性都还没有超出一般生活经验上“合理怀疑”的范畴。

    但是,在8次这样一个环境信息的加成下,这些理由就全都变成了毫无意义的,无赖式的狡辩。天下哪有这么巧的事情,整整8次,你全都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了案发区域,案发现场有你的脚印,并且你的手机还恰好关机!

    况且,这个人还是个盗窃惯犯,有前科!当然会有人说,前科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说明不了什么。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忽略了“背景信息输入”这一个影响人类判断机制的重大变量。从证据学角度讲,“背景信息输入”或许对构建证据链毫无作用,但从心里决策机制上讲,它的作用太大了。

    好比涉黑涉恶案件中,公检法为什么要强调嫌疑人好几个江湖名号,面有刀疤,背有纹身,装饰大金链子小手表呢?他们办了大半辈子案,难道他们都是法盲,都不知道这些是无效信息吗?

    法律是一门经验学科,经验大于逻辑。逻辑的力量当然伟大,当我们只看到逻辑,而忽略经验的时候,我们将不可避免地走入误区。

    《走向共和》中李鸿章说: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我相信将来有一天,我们的刑事司法证明也能在无菌箱中进行,我们也能诞生比肩辛普森的伟大案件。但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来说,立足于复杂的现实而辩护,或许才是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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