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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复习大纲 第十章

私募股权复习大纲 第十章

作者: 贺兰山下 | 来源:发表于2024-02-26 21:56 被阅读0次

    「原创汇总首发,文责自负」


    考点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一)基金行业协会定义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社会团体法人特点:

    1.市 场 主 体 自愿成立; 

    2. 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资成立自己的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

    3. 成员共同制定团体的章程;(类似公司章程)

    4. 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5. 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基金业协会采用会员制

    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2.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是否加入基金业协会由其自行决定

    3. 基金业协会会员可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1)普通会员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技术服务、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

    (2) 联席会员包括基金销售、评价、支付结算、投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

    (3)观察会员包括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4) 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考点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组成

    (一)会员大会

    基金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其行使的职权还包括:

    1.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2.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 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5.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

    1. 组成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2. 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4)选举和罢免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6)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7)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8)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9)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0)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11)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基金业协会各项执行工作。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 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2. 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3.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4. 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5. 向会员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6.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基金业协会

    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 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2. 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4)组织实施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5)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6)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8)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9)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考点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1.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4.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 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 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 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四、登记与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登记与备案的原则

    1. 及时性

    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 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 个工作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

    2. 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登记与备案的基本要求

    1. 主体资格要求

    基金管理人只能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 专业化经营要求

    (1)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字样;

    (3)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业务。

    3. 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1)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4. 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实际的经营场所,其从业人员的人数应当与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内控制度相匹配,并且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的高管人员。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充足的资本金,以维持一定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工资、办公开支、租赁费用等运营费用支出。

    考点五、登记与备案的方式(★★★)

    1.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2.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3. 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考点六、登记与备案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内容

    1. 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 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制度;

    6. 法律意见书;

    7. 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基金备案的内容

    1.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4.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5.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发生重大事项报送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4.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考点七、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1.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2. 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并就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3.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4.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询证等),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5.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

    6. 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律师事务所就“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7. 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对基金管理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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