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克认为
能力是天赋的,知识是后得的。
>> 他假定人的心灵就如同一块“白板”,上面原本没有任何标记。后来通过经验便在上面印上了印痕,形成了观念和知识
>> 一切观念来源于经验,经验就是对外部事物的感觉和对内部心理活动的反省,它们在心灵上留下的痕迹就是观念
>> 洛克把观念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
>> 所谓“简单观念”就是由外部事物及其属性直接作用于感官而产生的感觉观念和心灵对自身心理活动的直接反省而产生的反省观念。简单观念有两个基本特点,这就是被动性和单纯性。
>> 这正如一面镜子不能拒绝,不能改变,不能涂抹它面前各种物象在它以内所印的各种影像或观念似的。我们周围的物象既然以各种方面来刺激我们的感官,所以心便不能不接受那些印象,便不能不知觉那些印象所引起的观念。”
>> 所谓“复杂观念”就是由几个简单观念所组成的观念
>> 心灵利用简单观念来构成其他观念的能力和作用主要有“组合作用”、“比较作用”和“抽象作用”。由这三种作用而形成的复杂观念不论怎样分合,都可以分为三类,这就是样式、实体和关系
>> 由于我们无法想象这些简单观念能够自己独立存在,因此就习惯于假设一种“基层”作为它们存在的根据,这就是所谓的“实体”
>> 物体的性质区分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所谓第一性的质就是物体各部分的大小、形状、数目、位置、运动和静止,这种性质是物体的“原始性质”或基本性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为物体所固有的、与物体不可分离的性质。不论我们知觉与否,这些性质都在物体之中。所谓第二性的质则是物体中的一种“能力”,它可以借物体各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和运动等,在我们心中产生色、声、味等感觉
>> 所以,我们所感觉到的物体的第二性的质并不是它们的真实存在方式,只不过是第一性的质的变形而已。这种性质依赖于第一性的质的变化,又叫做“附属性质
>> 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是对物体性质的真实反映,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原型”与“摹本”的关系。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就不同了,这类观念尽管也是由物体中的运动刺激感官而产生的,然而在物体中却不存在它们的“原型”,所以只是心灵对物体性质的主观反映
>> 所谓知识就是理智对于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的一种知觉,亦即对于两个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
>> 知识有三个等级,它们从高到低排列为直观的知识、证明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
>> 第一,直观的知识。如果理智对于两个观念是否一致的认识,不必借助于其他的观念,而是直接就觉察到它们的符合不符合,这种知识就是直观的知识
>> 第二,证明的知识。有些观念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认知,必须通过一系列中介观念进行推理来予以证明和确认,这就是证明的知识。
>> 第三,感觉的知识。按道理说,知识的对象是观念,外界客观事物的存在并不是认识的对象,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当然达不到直观知识或证明知识的确定性和可靠性。但是,这类知识毕竟超过了单纯的或然性,所以也可以看做是一种知识
>> 巴克莱
>> 巴克莱认为认识的对象是观念,观念只存在于心灵之中,它们不可能离开心灵而独立存在,因此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 既然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那就意味着感觉事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因而一切事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 在巴克莱看来,宇宙中的存在有三种:第一种是只存在于感知者的心中的观念;第二种是可以感知观念的被创造的精神,即我的心灵和其他所有人的心灵;第三种是永恒无限的精神,亦即上帝
>> 当我们说“存在就是被感知”的时候,指的并不是个别的心灵,而是指所有人的心灵。对于一个事物来说,如果我没有感知它,并不意味着它就不存在,因为还有别的精神在感知它。即使我们都没有感知它,世界上还有一个无限的心灵即上帝在感知它。
>> 存在就是被感知”并不意味着我感知它它就存在,我不感知它它就不存在,而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可感性质,所以它们能够被我们所感知,至于这些可感性质则并非我们的创造,而是上帝的作品。
>> 人们通常以为存在于心外的自然事物,其实只是观念的集合,并无心外的存在
>> 因为人们知道事物的存在,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通过感官而感知它们。然而,人们所感知的只是观念,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 我们实际上有两类观念,一类是可以由人们自己的意志使之产生或消灭的,亦即想象的观念,另一类则不同,它们是由外部原因引起来的,这就是感觉的观念
>> 后者有三个特点,首先,这些观念十分清晰、明确、固定,不能由我们的意志任意加以改变;其次,这些观念往往形成了某种固定的集合,它们同时出现,同时消失;最后,这些观念是稳定的和有秩序的
>> 观念就是事物,事物就是观念,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例如樱桃是由红色、酸味等感觉观念组合而成的,物就是观念的集合
>> 如果物是观念的集合,那不等于说我们是在吃观念、穿观念、用观念吗?!
>> 巴克莱说,他之所以用“观念”而不用“事物”,是为了反对心外有物的唯物主义。
>> 他并不是想把事物变成观念,而是想把观念变成事物,亦即消解事物的客观实在性而维护观念的客观实在性
>> 休谟提出了“人性科学”的两条基本原则。
>> 第一条原则可以称之为“印象在先原则”,强调“观念是印象的摹本”、“一切知识来源于感觉”,这是经验论的基本原则
>> 第二条原则也可以称之为“想象自由原则”:观念虽然由印象而产生,但是在心中却可以自由地结合,从而产生出印象中所没有的东西
>> 当然,这种“自由”不能创造观念,因此观念无论多么荒谬,都可以在印象中找到根据
>> 因果关系则被人们看做是普遍必然的自然规律。然而,休谟对此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
>> 休谟说:“我承认一个命题可以从另一个命题正确的推断出来
>> 但是,这两个命题之间的联系既不是直观的,也不能由任何推理而得到证明。
>> 首先,它不能由解证的推理,即必然的推理来证明,因为自然的发展途径和一切可感的性质经常变化,相反的事实总是经常发生,在这里没有逻辑的必然性。
>> 其次,它也不能由或然的推理,即归纳推理来证明,因为休谟在前面已经说过,关于实际存在的论证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因果关系观念是从经验中得来的,而经验不过是一个归纳推理,现在我们要求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如果用或然推理,即归纳推理来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那就是意味着把有待证明的东西作为前提,这样的论证就是循环论证。
>> 因此,相对、个别和偶然的经验重复一万次仍然是相对、个别和偶然的经验,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从中发现出必然性来,而且过去和现在的经验只对过去或现在有效,虽然可以推测但却不可能必然地推论出明天的结果
>> 休谟得出了结论:“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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