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墓碑记
(明)张溥
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之被逮,激于义而死焉者也。至于今,郡之贤士大夫请于当道,即除魏阉废祠之址以葬之;且立石于其墓之门,以旌其所为。呜呼,亦盛矣哉!
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其为时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贵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没不足道者,亦已众矣;况草野之无闻者欤?独五人之皦皦,何也?
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丙寅(原文误记为丁卯,实则为天启六年(1626年))三月之望。吾社之行为士先者,为之声义,敛赀财以送其行,哭声震动天地。缇骑按剑而前,问:“谁为哀者?”众不能堪,抶而仆之。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毛一鹭,公之逮所由使也;吴之民方痛心焉,于是乘其厉声以呵,则噪而相逐。中丞匿于溷藩以免。既而以吴民之乱请于朝,按诛五人,曰颜佩韦、杨念如、马杰、沈扬、周文元,即今之傫然在墓者也。
然五人之当刑也,意气扬扬,呼中丞之名而詈之,谈笑以死。断头置城上,颜色不少变。有贤士大夫发五十金,买五人之头而函之,卒与尸合。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
嗟乎!大阉之乱,缙绅而能不易其志者,四海之大,有几人欤?而五人生于编伍之间,素不闻诗书之训,激昂大义,蹈死不顾,亦曷故哉?且矫诏纷出,钩党之捕遍于天下,卒以吾郡之发愤一击,不敢复有株治;大阉亦逡巡畏义,非常之谋难于猝发,待圣人之出而投缳道路,不可谓非五人之力也。
由是观之,则今之高爵显位,一旦抵罪,或脱身以逃,不能容于远近,而又有剪发杜门,佯狂不知所之者,其辱人贱行,视五人之死,轻重固何如哉?是以蓼洲周公忠义暴于朝廷,赠谥褒美(谥“忠介”),显荣于身后;而五人亦得以加其土封,列其姓名于大堤之上,凡四方之士,无不有过而拜且泣者,斯固百世之遇也。不然,令五人者保其首领,以老于户牖之下,则尽其天年,人皆得以隶使之,安能屈豪杰之流,扼腕墓道,发其志士之悲哉?故余与同社诸君子,哀斯墓之徒有其石也,而为之记,亦以明死生之大,匹夫之有重于社稷也。
贤士大夫者,冏卿因之吴公,太史文起文公、孟长姚公也。
后记:
这篇文章盛张道义之中似不光明,如“令五人者保其首领,以老于户牖之下,则尽其天年,人皆得以隶使之,安能屈豪杰之流,扼腕墓道,发其志士之悲哉?”一句竟直接鼓动匹夫匹妇以死相抗,实非正义当为。
张氏“五人生于编伍之间,素不闻诗书之训,激昂大义,蹈死不顾,亦曷故哉?”之问,何以不作阐发呢?朝廷党争与市民暴动之间到底有什么关联?应该还是有些蛛丝马迹。
“吾社之行为士先者,为之声义,敛赀财以送其行,哭声震动天地”。其中“吾社”就是复社的前身应社,“行为士先者”,即是领导暴动的应社骨干杨廷枢和文震亨等人。上书要求厚葬五人,“以旌其所为” 的是东林党人。“请于当道”,要求厚葬“五人”的“郡之贤士大夫”分别是“冏卿因之吴公,太史文起文公、孟长姚公”。其中文震孟和姚希孟都是东林党人和复社成员,姚希孟是文震孟的外甥。 “五人”被杀时,“有贤士大夫发五十金,买五人之头而函之”,其中所说的“贤士大夫”就是吴因之。五人狱得昭雪,吴因之就将五人头颅移至山塘街,与他们的尸体合葬,为修建墓园,参加义助者有吴因之、文震孟、姚希孟、钱谦益、瞿式耜等54人。现在墓园门厅内,还立有五人之一的杨念如侄女出资镌刻的《五人义助疏碑》,上面列出了五十四位捐资的人名单,这些人绝大多数是东林党人或亲东林的人士。
东林党人在此次事件中表现突出,从头至尾,全程深度参与。从组织群众,到带头闹事,到酿成民变,到进行缮后,到请命修墓,捐资修墓,到著书立说歌功颂德,到处都能看到东林党人的身影。因为被抓捕的“蓼洲周公”是东林党骨干。
张氏所谓“卒以吾郡之发愤一击,不敢复有株治;大阉亦逡巡畏义,非常之谋难于猝发。”这应该只是站在他那个立场上的说法。
主动受死的“五人”的身份很可疑,他们“生于编伍之间”“人人得以隶使之”。其中的周文元是“蓼洲周公”周顺昌的轿夫,另外四个人或为商贩,或为牙伶,或为伙计。就在毛一鹭向朝廷汇报情况,朝廷准备严办的时候,“五人”挺身而出,担下了所有的罪名,朝廷方面也不愿事情闹大,希望维持安定团结的局面,于是事件迅速平息。事实上,五人虽然参与了事件,但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微不足道,不可能是事件的组织者,他们罪不至死,很可能是替罪羊。于是才有了五人“英勇献身”的壮举,于是才有了东林党人才投桃报李,为其申冤,为其修墓,为其歌功颂德,于是才有了张溥的“五人墓碑记”。
亦可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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