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一种特殊的应用文。公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法定的社会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包括规范性公文和事务性公文。其中,规范性公文主要包括法定公文、专用公文和法律法规性公文。
狭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时使用的公文,其仅指法定公文和专用公文。
公文分类.png二、公文的特点
1、作者的法定性
所谓法定作者(等同于公文格式中的发文机关),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承担义务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
2、法定的权威性
公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受文者具有指挥、协调、约束等强制性作用。
3、效用的现实性
一是指公文直接形成于现行公务活动中;
二是公文的现实效用有一定的时间限定。
4、体式的规范性(重点内容,即:公文的格式)
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准确性与有效性,国家有关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对公文的体式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5、处理的程序性
公文的==拟制==、==办理==和==管理==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
三、公文的分类
考察公文分类的三种形式:
- 分类的标准和类型
- 在某一类型下具体的文种有哪些
- 某一类型的定义判断
(一)、根据行文方向的不同划分
根据行文方向的不同,公文可以分为:
-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其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责任的行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报、批复等。
- 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以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发送的公文。如函 、议案。
(二)根据内容性质划分
领导指导性公文、公布性公文、知照性公文、陈述呈请性公文、记录性公文、商洽性公文。
大部分下行文都是领导指导性公文。
公布性公文也是下行文,下行文中除了公布性公文,其他的都是领导指导性公文。这类公文是可以省略主送机关的。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公文可以分为:
种类 | 概念 | 性质 |
---|---|---|
领导指导性公文 | 向所属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体现领导意图,实施工作指挥的公文。 | 命令、决定、决议、指示性通知、批复、意见 |
公布性公文 | 向受文机关通报情况,知照事项,要求遵守或办理的公文。 | 通知、公告、公报 |
知照性公文 | 机关、团体、单位发布的需要有关方面了解或周知的,以及各机关、团体单位之间联系与商洽工作、询问与答复问题、通报与交流情况所使用的公文 | 知照性通知、通报、公报 |
陈述呈请性公文(报请性公文) |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的公文 | 请示、报告 |
记录性公文 | 记载公务活动,归纳会议精神,记录议定事项等情况的公文 | 纪要 |
商洽性公文 | 作者与受文者之间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态度商洽、讨论或转达有关问题及意见的公文 | 函 |
四、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
(一)文稿
文稿 | 概念 | 外观特征 | 是否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
---|---|---|---|
草稿 | 指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 | 无生效标志;文面上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初稿”等稿本标记。(别称) | ==不具备== |
定稿 | 也称为签发稿,是指经审阅修改,由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发或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正式生效的文稿。 | 有法定的生效标志,有的还标有“定稿”、“最后完成稿”等稿本标记。 | ==具备==,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
(二)文本
试行本、暂行本和修订本都是正本的特殊形式。
文本 | 概念 | 外观特征 | 是否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
---|---|---|---|
正本 | 根据定稿按正规格式印刷的供向外发出用的正式文本。 | 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志 | ==具备== |
副本 | 1.正本复份:与正本在外形上基本上没有区别,只是送达对象和使用目的上与正本有所不同。 | ==具备== | |
副本 | 2.公文复制本:如抄本、复制本等。 | ==不具备== | |
试行本 | 有待于接受实践检验后再行修改的文本 | ==试验推行期间具有== | |
暂行本 | 暂时实行的文本。 | ==暂行期间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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