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国庆节以来,完整的读了三本专业书,一本是张明楷的《诈骗犯罪论》,1000多页,还有一本是王卫东律师的《诈骗类案件的争议解析》,近600页,另有一本是陈瑞华的《刑事证据法学》,厚度567页。
我家领导在这一段时间里也读张明楷的《诈骗犯罪论》,就这一本,目前只读了二百多页。
我读书的速度比她快十倍。
昨天下午,领导问我张明楷在《诈骗犯罪论》中讲到财产处分行为客观面时,就处分行为的表现方式,分别从三个维度去阐述,一是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二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三是作为、容忍与不作为,你能给我讲一讲,从这样三个维度去讲,对于我们分析判断诈骗罪成立与否有何意义和价值,你能给我讲一讲容忍与不作为是什么关系,你能给我举个例子讲一讲“在法律行为场合,其法律行为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可以撤销,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这句话究竟是什么意思。
我当时就蒙了,一个问题也回答不上来。
今天早餐时,领导谦虚的又向我请教,你刚看完陈瑞华老师的《刑事证据法学》,给我说一说物证、书证与言词证据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分别应从哪些维度去审查,各自的审查规则是什么?
我又蒙了,虽然是刚看过,随便说两句还行,但要准确、完整、系统的回答领导的问题好像还有些难度。
本来准备从今天开始读《合同诈骗罪案件办案指引》,读之前突然有一个念头冒出来,如果领导要问“你读了王卫东的《诈骗类案件争议解析》,有什么收获?”,我该怎么回答呢?
唉,500多页的书,好像只记住了一个“拿来主义的观点”,原话是:“辩护律师大多是“拿来主义者 ,某个理论如果能够对所办理案件中的无罪、罪轻辩护有所帮助,则就会出现在自己的辩护词中。行为人是制造问题的人 ,学者是研究问题的人 , 裁判者是解决问题的人 , 检方是指控犯人,辩护律师是为涉嫌犯罪者辩护的人,虽然在承办某个具体案件时’的角色和立场不一样,但在案件办结之后各方都会有对案件定罪量刑复盘检讨和研究。毕竟大家都是要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理论素养(此点行为人似乎要除外)。辩护律师固然不是诈骗类犯罪理论研究者,但在个案中辩护律师是比审判员更早接触到案卷的人,需要对诈罪阶层构造在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有所了解。”
我读了三本书,累计2000多页,有点像小猴子掰玉米,真正融化吸收的东西少得可怜,像蜗牛一样的我家领导只看一本书,才读了200多页,但已经写了十几篇读书笔记发表在简书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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