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182天《任法 第四十五》第7段~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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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是贵能威之,富能禄之,贱能事之,近能亲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挟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则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则怨日产。夫日侵而产怨,此失君之所慎也。
凡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其意,顾臣而行,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贱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
治世则不然,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其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
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众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职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虽有伤败,无罚;非主令而行之,虽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赏之,是教妄举也;主令而行之,有伤败,而罚之,是使民虑利害而离法也。群臣百姓人虑利害,而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
字词注释
[1]失:当作“矢”,布陈。
[2]慎:读为“循”,遵循。
[3]能:任。
[4]来:当作“求”。
[5]约:屈。服约即卑屈。愬:诉。
[6]偪:逼。音义皆同。
[7]匈:同“胸”。心胸。
[8]举措:行事。
译文参考
所以,圣明君主陈布制度仪法,像天地那样的坚定,像列星那样的稳固,像日月那样的光明,像四时运行那样准确,这样,那么法令颁出人民就会听从。失国之君就不是这样,法度立下旋即就被废除,命令发出以后被收回,歪曲公法以迁就私意,毁坏政令而使之残缺不全。于是权贵就能威胁君主,富人就能贿赂君主,贱者就能讨好君主,近臣就能亲昵君主,美色也就能迷惑君主。这五方面,君主不能禁止自身,那么群臣百姓就人人怀着私意来讨好君主。他们讨好达到了目的,君主的权力就天天受到侵害。他们讨好达不到目的,就天天产生对君主的怨恨。君主的权力天天被侵害,对君主的怨恨也天天产生着,这就是失国之君所遵循的道路。
凡是身为君主却不能施行法令,也不能任意施行自己的心意,而是看着贵臣行事,离开法度而听从贵臣摆布,这种状况,就称作贵臣能够威胁君主。富人用金珠宝玉侍奉君主而提出要求,君主由此背离法度而听从这些要求,这种状况,就称作富人能够贿赂君主。贱者以驯服卑贱而恭敬悲伤的神色来哀告君主,君主就背离法度听从了他们的哀告,这种状况,就称作贱者能够讨好君主。近臣利用其靠近君主的亲密关系恳求于君主,君主就背离法度听从了他们的恳求,这种状况,就称作近臣能够亲昵君主。美人用花言巧语和谄媚之态请托于君主,君主就背离法度听从了她的请托,这种状况,就称作美色能够迷惑君主。
国家得治的情况就不是这样,君主不分亲疏、远近、贵贱和美丑,一切都用法度来判断。定罪杀人而受罚者心无怨恨,按功行赏而受赏者不会感恩戴德。依靠法制办事,就如同天地那样没有私心。所以官吏没有私人的政见,士人没有私人的议论,民间没有私人的主张,大家都虚心听从君主的政令。君主凭公正原则来考论政事,凭法制来裁断是非,所以担负治理天下的大任而不感到沉重。但现在的乱政之君就不是如此,乱君用私心来看事物,所以就有看不见的地方;用私心来听情况,所以就有听不见的地方;用私心来考虑问题,所以就有认识不到的地方。这私心正是乱君遭受蒙蔽、造成失位的原因。君主废弃公法而听信私说,那么群臣和百姓都将创立私说在国内宣扬,人们还将勾结党徒来建立私人势力,通过请托保举来扰乱国家公法,人人费尽心机以求得到君主宠幸。君主若没有法度来禁止这些现象,于是私说一天比一天增多,公法一天比一天削弱,国家的不安定,就从此产生了。
君与臣的关系,就好比天和地的位置。百姓,就好比万物的样子。百姓应该各自按其职分听候君主的命令,群臣百姓怎么可以各自用心谋取私利呢?所以,遵从执行君主的命令,即便有伤损失败,也不应处罚;不遵从执行君主的命令,即便有功业建立,也要处死罪。这样下位者侍奉上位者,就像回响响应声音一样;大臣侍奉君主,就像影子跟着形体一样。所以上面发令,下面就回应;君主行事,臣民就遵从,这是天下得治的办法。如果不按君主命令行事,取得了功利便进行赏赐,就是教导人妄自行事;按照君主命令行事,有伤损失败,就加以处罚,就是使人们考虑利害关系而背离法度。群臣百姓若是人人都考虑利害关系而按其私意行事,法制也就归于毁灭,命令也就不能推行了。
核心内容解读
君主作为整个权力体系的权原、龙头和中心,在最终意义上独掌权势,且独制天下,故而他既是国家、天下治乱的关键,也是法律能否必行的关键。那么,怎样才能使“君主从法”呢?鉴于君主的地位和权势,作者首先设想出“树立榜样”的方法,即以“圣人”、“圣君”、“有道之君”、“明主”、“明王”、“上主”之类的圣明君主“从法”的模范形象,作为实际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君王的典范,以期君王有所学习和摹仿。“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相反,那些随意废法、背法、坏法的“无道之君”、“失君”、“乱君”、“灭主”、“惽主”,则是反面的典型,圣明君王当然必须引以为诫,离而远之。透过这样的君王正反的形象构造,法家希望君王仿效“圣王”遵循法律,企求将君王纳入“从法”的轨道。
文中还说:“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这是要求君主率先垂范,先自行法以率人,因为天下臣民是要看其法观其行的。上行法则下从之,上不行法下亦从之,故而先于吏民而行法,是君主的重任重责。所谓“正人先正己”、“律人先律己”、“上行下效”,正是此意。
本篇中还对“治世”之君与“乱君”的行为,进行了对比分析。“治世”之君“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即遇事不分亲疏、远近、贵贱和美丑,一切都依据法度来评判。这样,“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即那些因违法犯禁而遭受惩罚的人,也不会因此对君主产生怨恨;那些因功得到奖赏的人,也不会因此觉得自己得到了特殊的恩德。总之,“治世”之君“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即完全按照法律制度来处理一切事情,就像天地对待万物那样公正无私。这样一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即官员、读书人、民众都没有基于个人私欲的、违背法律制度的意见与议论,全都虚心听从君上的政令。“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君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制度,来评论、治理各种政事。这样,既能够调动臣民的积极性,又有法律制度作保障。所以,君上担负治理国家的重任,却并不感到繁重、劳累。与此相反,那些“乱君”则“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即由于私心在作怪,因此,“乱君”的“见”“闻”“虑”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由此,作者得出结论:“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即私心正是导致“乱君”遭受蒙蔽,使其失位败亡的根本原因。
为了使人们能够深刻认识其中的道理,作者又进一步分析说:“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即君上如果舍弃公法,而听信一些人基于个人私利的言论,那么群臣和民众都会提出基于个人私利的思想言论,并进行大肆宣扬、传播。一些人还会借机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并通过各种途径谋取权力、地位,扰乱公法的贯彻实施。总之,人人都将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去蒙蔽、欺哄君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由于君上不能用公法来评判、禁止这些行为,因此那些基于个人私利的言论的影响力便会一天天增大,公法的影响力则会一天天减损,国家的混乱、衰败也就由此开始了。综上所述,作者通过对“圣君”和“失君”、“治世”之君与“乱君”治理行为的比较分析,有力地说明了君主破私立公、公正执法,对于国家安危治乱、生死存亡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凸显了其主张法治的思想特点。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先秦法家“法治”概念的基本内涵(节选)
对先秦的法治概念进行阐释,借用法家的主张,也就是“循名责实”。不过,“法治”这个“名”的“实”(这里是指思想涵义,而非历史实践),只能在先秦法家的典籍里去“责”,而不能在西方的法治思想文献中去“责”,当然更不能事先按照西方的法治思想拟定几个基本原则或标准,然后在先秦的典籍中去寻章摘句,再加以梳理组合,以求证实。
尽管先秦法家看起来并未构造出逻辑严整的法治理论系统和著述体系,但他们的问题意识、思考逻辑与理论结构仍然是清晰可辨的。以这些考虑为导向,通过对相关典籍的梳理,可以认为,先秦的“法治”概念,核心是“以法治国”或“唯法为治”,具体包含了互相关联的四大要义:“以法为治”、“生法者君也”、“法之必行”(包括“君主从法”)、“救世、富强、致治、尊君”。
学术界对先秦法治思想已经有广泛深入的探讨,对“以法治国”及“以法为治”之义、“生法者君也”之义、“救世、富强、致治、尊君”之义,亦无什么分歧意见,所以本文对此不予置论。而对于“法之必行”特别是“君主从法”之义,则存在不同理解,而且恰恰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法家陷入了深度困境,出现了法家无解的致命难题,故特再予诠释。
“法之必行”,是法家的重要主张,也是先秦法治概念的一个核心涵义。它与另外三大要义都紧密相关:法如不能必行,何以为治、致治?法生而不必行,君主生法何益?法之不行,法又怎能“救世、富强、致治、尊君”?可见,“法之必行”是“法治”的一大关键。如果予以分梳,“法之必行”之涵义,具体有三个层次:
其一,一般性倡言“法之必行”,即强调一国或天下的全体上下都普遍从法、行法。如《商君书·赏刑第十七》建议依靠严刑峻罚来使上下臣民从令、行法:“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而《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则曰:“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显示商鞅把“使法必行之法”视为一个重大的问题,也突显出他对“法之必行”的重视。他认为,只有具备了“使法必行之法”,“法之必行”才有真正的保障。 《慎子·逸文》也指出,不论智者、辩者、士臣都不得越法、背法行事:“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
尤其是《管子·任法第四十五》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其曰:“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所谓“从法”之“从”,是什么意思?尽管《管子》一书的训诂、注解少见对“从”的释义,但《尔雅·释诂第一》早有明确的诂释:“遹、遵、率、循、由、从,自也。遹、遵、率,循也。”可见古文“从”与“遵”、
“循”等有顺从、遵从、沿着之意。又郑玄注《礼记·乐记》“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之“率”、
“从”字,曰“率,循也;从,顺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是君臣上下贵贱都顺从、遵从法律。求天下大治,莫过于此。
其二,重点强调要使“法之必行”,必自“上”行之、必自“贵”行之。司马迁《史记》两次记载商鞅之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次是《秦本纪》:“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另一次是《商君列传》:商鞅新变之法,“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在商鞅看来,既然“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那么法之必行,就首先要自贵行之、自上行之。法不行于上,则下必轻之、蔑之、避之、弃之。此外,官吏守法,也是法自上行之的组成部分。所以,“以法治国”,重在官吏从法,进而使民守法。如《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主张:通过法律宣传,使吏民双方皆知法律,并互相制约,促使另一方从法、行法。
“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则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
其三,特别强调“君主从法”。这一涵义在《管子》一书中得到反复申明。前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是要求君主与臣民一样,都要受法律的限制。又,其《法法第十六》曰:明君“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君臣下第三十一》曰:“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明法第四十六》也说:“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凡此都是要求君主从法、守法,即其行与止必须合法,不能背法、废法。其中的一大关键,在于“生法”之君不得随意废法,否则,“君主从法”只能是一句空话。梁启超就曾屡次批评法家的“生法者君也”的主张,认为这是最终导致君主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最大根源。他说:法家知道君主要行动于法律范围以内,但如何然后能贯彻这种主张,他们没有想出最后最强的保障。申而言之,立法权应该属于何人?他们始终没有把他当个问题。他们所主张法律威力如此绝对无限,问法律从那里出呢?还是君主?还是政府?他们虽然唇焦舌敝说:“君主当设法以自禁”,说:“君主不可舍法而以心裁轻重”,结果都成废话。造法的权在什么人,变法废法的权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认的便算法律,他感觉不便时,不承认他,当然失了法律的资格。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这是他们最失败的一点。因为有这个漏洞,所以这个主义,不惟受别派的攻击无从辩护,连他本身也被专制君主破坏尽了。缺了民主与宪制这两个关键,法家的法治思想与实践,最终走向专制主义与“人治”,乃是其必然的归宿。
这种批评确实是一针见血的。但法家也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如《管子·法法第十六》曰:“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这即是说,尽管法由君主所生,但君主也不能随意废弃其所生之法而治国,正如“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也可以说,这实际上是法家试图对君主随意“生法”因而导致不断废法的行为有所警示与告诫。
历史实践中,先秦的法治理想并未完全实现,其精言要义往往流于虚言空义。正如冯友兰所说:法家在“法治”问题上最主要的的观点,就是“‘明主’制法以治国。法成则公布之,使一国之人皆遵守之。而明主之举措设施,亦以法为规矩准绳。有此规矩准绳,则后虽有中庸之主,奉之亦足以为治矣。法既立,则一国之君臣上下,皆须遵守,而不能以私意变更之”。也就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乃能‘大治’”。但是,“此法家最后之理想,而在中国历史上,盖未尝实现者也”。当然,其未尝实现,不等于不存在这一理想。
需要注意的是,法家所宣扬的法治与近现代法治思想,在“以法为治”之义、“法之必行”之义上,有一些切合的思想因素,但在整体上,它们无疑是两种不同的法治思想,即此“法治”非彼“法治”。不过,人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先秦“法治”概念与思想的客观存在。此“法治”虽然不是彼“法治”,但仍是一种“法治”。北京大学的学者阎步克指出:法家的“法治”肯定大不同于现代法治,但这并不妨碍在另一些含义上使用“法治”这一语词。我们先取“法”之古义,用“以法为治”来定义“法治”,……这种“法治”,与君主的独裁专制显然极易沟通,并且与现代法治划开了界限。在英语中有两个词都可以译为“法治”,它们分别是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前者指现代法治,后者则意为“用法来统治”。法家的“法治”大致就是后者。
对这一客观存在的认定,当然不意味着今人对这一法治思想的简单认同,更不意味着今人不应对这一法治思想展开批判性的反思,然而批判恐怕也不宜于建立在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无庸赘言的是,尽管认定与认同、史述与史评(包括批判)不能判然两分,但它们显然不可混同。认同、史评无法代替认定、史述,正如认定、史述也无法代替认同、史评一样。本章主要对先秦“法治”名词、概念作一种认定与史述的工作,而对其批判性的评论则需另行处理。
参考资料
《重新发现法家》,程燎原,商务印书馆,2018年8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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