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是名称为“一种复合锁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2012年原告从被告经营地公证购买了一个涉案产品,将涉案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比,发现缺乏了“拉曳线”这个部件,该拉曳线是连接摩托车锁头及座垫锁的部件。通过技术对比发现,被告产品除了缺少该拉曳线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于涉案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拉曳线固定在锁壳上”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而且原告也无法证明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发生,所以涉案产品也应当不构成间接侵权,最后迫使原告作出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业点评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冯剑明认为: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使用环境特征正式作出规定,该条司法解释将对上述的案件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实际安装、使用过程中,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另外解释中明确了:专利权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而并非必须适用于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因此本案中,由于摩托车型号的不同,该拉曳线的长度也有不同的型号,所以在销售该产品的时候是不会附带该部件,最后在产品安装的步骤中,由安装人员自行选择合适长度的拉曳线进行装配。另外,被控侵权产品在相应位置已经预留了用以安装该拉曳线的卡口,并且当缺少了拉曳线部件时,被控侵权产品也将无法进行实际的操作,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拉曳线固定在锁壳上”这一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冯剑明
副总经理专利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冯剑明先生擅长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专利预警分析、无效及侵权诉讼,为客户制订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提供专利挖掘与布局、专利申请确权、专利侵权线索的调查及分析等服务;成功服务国内众多知名企业,代理了多项专利无效宣告及专利侵权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客户进行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应邀出席多场政企单位举办的专题会议并担任讲师,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强化企业防范意识。由于其熟悉专利申请、代理流程工作,具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技术背景,故常因知识全面、注重细节的优点而深得客户好评。曾获得 “2016年度四星专利代理人”的称号。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