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都说法律至高无上,不能违背法,也不能破坏法,法律的破坏会让整个法制大厦轰然崩塌。而人的生命也是至高无上的,一个人没有了生命,那么法不法的于他又存在什么意义呢?
那么,当规则于生命相冲突时,我们是弃规则于不顾,还是弃生命于无形?
公园燃起熊熊大火,难免摔伤,烧伤急需救治。救护车,消防车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全副武装”好,“严阵以待”毕,然而却只能迈步不前。
为何哉?
因为公园大门明确写着公园内车辆不许进入。
这时,对于他们来说面临两个选择,进还是不进?
进,直接就破坏了公园的规则,虽然这里规则并不等同于实际意义上的法,但是,规则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起到一定维护个人,社会,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作用。如果救护车和消防车进入了公园,那么他们首先就破坏了公园的规则,接下来,他们破坏的不仅仅是这个公园的规则,而是所有公园规定车辆不准入内的规则。
若不进,那么里面的受伤人员怎么办?重伤者,他们生命怎么办?弃之不顾?
两个可能一个结果,都不讨好。
(二)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日,公孙龙牵马过关,守关人说:“人可行,马不可过。”
公孙龙答言:“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即:“马”是对物“形”方面的规定,“白马”则是对马“色”方面的 规定,对“色”方面的规定与对“形”方面的规定性,自然是不同的。所以说,对不同的概念加以不同规定的结果,白马与马也是不同的。
因而白马非马,公孙龙得以牵马过关。
那么,当我们抛开哲学的理论来讲,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救护车和消防车不是车辆,他们进入公园并没有违背规则呢?
毕竟救护车和消防车是一个具体的概念,而车辆是一个整体概念,他们明显不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以此我们也可以说苹果不是红苹果,人不是男人也不是女人,动物不是大象,不是狮子,不是蚂蚁也不是蜻蜓。
(三)
当然,人之常情,在规则和生命面前,我们先选择的一定是生命,毕竟,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而在法律人面前,要做到遵守规则与珍视生命两不相负,还是很难的。
如果规则可以随意违背,那么制定规则的意义何在?如果是因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那么也不能改变规则已经被破坏的事实,破坏了就是破坏了,再多的解释都是显得苍白无力。
但我还是认为,规则和法律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如果人都不在了,那么规则和法律存在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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