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海一粟(六)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1-29 11:05 被阅读0次

    本期案例:牟某虐待罪案

    案情:牟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二人曾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及陈某家中、牟某家中共同居住。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让陈某通过“打胎”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陈某与牟某争吵后独自外出,在某公馆房间内服药自杀,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之母各项经济损失。

    法学专家认为,同样是基于实质解释,胡某案限缩了刑法的适用范围,牟某案则对其予以扩张,限缩、扩张的理由都是基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

    这两个案例对于防止机械执法、教条执法,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家庭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建立起来的共同生活体。民法典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后者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与此有所不同,如并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孙之间不可能实施虐待行为。

    所以,虐待罪中“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刑法文本对此虽然未予明确,但结合虐待罪的行为方式,“共同生活”的含义不言而喻。

    民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民事关系,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

    只有基于婚姻关系、较近的血缘关系才能产生扶养、继承等民事权利,因此民法典规定的家庭关系范围较窄。

    但是,基于中国的文化传统,血缘较为疏远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儿、外甥乃至表侄、堂侄等在民间也被认为是近亲属,他们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男女之间如果长期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具有类婚姻关系。

    这些人员之间不产生扶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但在刑法上当然享有不受虐待的权利。

    由于民法和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同,对同一术语的意义界定也就有所不同。

    这样,对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既需要把那些基于婚姻、血缘建立起“类家庭关系”的成员包括在内,又能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把牟某虐待同居女友的行为认定为虐待罪,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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