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将过往所经手的案卷材料全部梳理了一遍以免对每一案件的进度、细节产生混淆、遗忘等不利影响。下午骑着久违的电动车奔赴距离律所11公里的fy递送一份文件跑个腿。
归来后距离下班时间只有一个多小时,正琢磨晚上吃啥的时候美女师父把一份起诉状摆在自己面前,笑嘻嘻温柔的说了句是不是好久没任务啦(我???)。任务如下:去裁判文书网搜索一下有关二手车由经销商调表后售卖给购买者被发现后,是否适用新消法欺诈“退一赔三”的条款的相关案例并整理好给她(急用,有多急呢,当事人正在会谈室等她答复的那种)。
不得不说,下午四点的裁判文书网像极了偶像剧里男女主人公爱情的桥段:另一方永远不会完美的满足需求方对温柔急切需要的期盼。终于勉强了打开了页面,精准满足条件类似的判决与裁定数量只有不到两百件。就所翻看的二十余份案例的简易结论如下:
一、首先要主体适格,即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的认定会结合证据,更会结合一般大众的社会常识。新消法所规定消费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通常是指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而经营者则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公司”(大家接了案子一定要养成先看主体是否适格的法律思维、习惯)。
二、“生活消费”也需要论证。生活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消耗的过程,通俗说是为了生活而花钱的过程。在此需要与生产消费这个概念区别,如公司采购设备、原材料等行为就无法适用新消法规定了。
三、最后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结合相关法律,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判断:经营者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隐瞒事实,消费者因为错误认识作出错误判断不当处分了财产……。可惜新消法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实践中依然需要对此进行重点论证。
此外自己还发现除了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条款外,庭审辩论焦点还在于一方是否对二手车进行调表的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不看不知道一看真长见识,里面专业性的知识林林总总,自己的知识盲区,有兴趣的伙伴可以自行了解。
自己除了把整理好的相关案例给了小师父自己亦打印了一份回家看,希望能有新的发现。
工作日持续更新,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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