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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摔狗当事人会遇到什么法律麻烦?

成都摔狗当事人会遇到什么法律麻烦?

作者: 廖德凯 | 来源:发表于2018-01-14 16:46 被阅读0次

    写过不少怼“狗闹”的文章,被不少爱狗人士贴上仇视狗的标签,但这次,我想为一只狗狗代言!

    半个月前,成都姑娘小吴的狗从家里走失,被邻居捡走后转送给一位女士,期间,小吴不断与这位女士沟通想将狗要回来,对方却索要购买狗粮、狗窝等各种费用。11日,小吴辗转查询到这位女士的名字和地址,上门讨要自己的狗。讨要未果,后来却发现狗狗在楼下奄奄一息,送宠物医院不治死亡,医生诊断为高坠死亡。

    后据相关信息表明,捡狗人何某与小吴在交涉过程中,小吴曾许诺愿给10000元,但最终何某虚与委蛇,并没有归还的意思。事发当日,小吴在其门口听到室内自己狗狗的声音后,叫不开门报警求助,结果狗狗却遭遇“杀身之祸”。

    其实何某和其它“狗闹人士”有着一些相同的特征:表面看来爱狗,因此才不想归还;其实极端自私,为达目的不顾及他人合法利益。正是有这两个特征集于一身,才会发生最后摔死狗这件事。而几乎所有的“狗闹”,也都具备这两个特征。

    在这件事中,涉事的何某涉嫌多重违法。

    在双方交涉初始阶段,有敲诈勒索嫌疑。索要高额报酬,已经远远超出正常的保管养护应当给予的补偿。

    交涉过程后期,有故意侵占嫌疑。后期明显已经不想还狗,这已经涉嫌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摔狗至死,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嫌疑。在警方上门后,为掩饰其企图侵占的行为,将狗从楼上摔下致死,已经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那么,如果以上各项嫌疑得以确认,何某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赔偿损失,最轻应该也会被处于扣留、罚款及赔偿损失。当然,这事涉及的是财产问题,如果其赔偿积极主动有诚意,取得女孩谅解,也可能止于罚款。

    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数额不高,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也就是财产价值达到了一定数额,以毁坏财物论,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地的“数额较大”有所不同,低的地方5000元可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从网上柯基犬价格看,多在数百到一万多之间。

    ​愿狗粉对狗狗都是真爱,并且不要为了自己的“爱”而伤害他人感情、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文/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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