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骂领导“奴才”能以侮辱罪网上追逃?
作者 唐孝忠
据人民网消息,安徽灵璧县娄庄镇娄庄居委会主任、支书,县人大代表王涛酒后骂了镇党委书记李先宏“滚蛋”,对派出所所长张兴则骂“奴才”、“揍你”,均仅此而已。不料却被该县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该县人大常委会开了两次会(第一次未通过),才最终表决通过了对王涛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县警方对王涛网上通缉,而王涛则因成为“在逃嫌疑人”而不敢自由活动。
对于灵璧县警方的“大动作”,从快速反应可见其行政效力之强大。从派出所长和镇党委书记的反应,也可看出其法律意识之强。警方对受害人的保护与对加害人的打击,反映出我国法治进程在加快。然而,王涛的行为真的就构成侮辱罪了吗?派出所长、镇党委书记、公安局长、县委书记以及警方的一系列行为,就真的是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吗,是在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吗?
毫无疑问,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均不容侵犯,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但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王涛的行为尽管有侮辱他人之嫌疑,但并不见得就构成了犯罪。
不可质疑,王涛骂人并无暴力行为,而“奴才”、“滚蛋”、“揍你”这三个字眼算恶毒刻薄的语言吗?真的就难以忍受吗?这两个行为均在办公室进行,骂张兴时,虽然有群众在场,但所骂的语言真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是指出了其生理缺陷了吗,是披露其隐私了吗?均不是。骂李先宏时有他人在场吗?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可给予刑事处罚。且要经过受害人起诉后,法院才能受理。因此,虽然醉酒的人违法或犯罪依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但王涛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警方的措施也值得斟酌。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等治安处罚即可。既然王涛的行为并不严重,且事后积极消除影响,主动道歉,所以王涛最多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王涛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王涛的行为除了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外,至多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适当赔偿精神损失。
况且,王涛骂人是事出有因,是为了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是因为所骂的两人均涉嫌越权干预基层自治组织事务,涉嫌偷盖居委会印章。如果这个属实,其行为远比王涛骂人严重得多。1992年,娄庄派出所建房占用娄庄土地,一直没办土地使用手续,也未补偿。为得到13.4万元的建设资金,张兴要王涛补签一份“已给补偿”的用地补偿协议,但遭到王涛拒绝。说明王涛为了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今天遭到通缉就是“自作自受”。
王涛骂了张兴之后,又在娄庄镇、灵璧县各部门和群众中散发有关派出所和镇政府联合造假,偷盖公章并模仿签名的材料,并指出娄庄镇派出所并非“无房派出所”。这个也不属侮辱行为,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义举,应当对所举报的事项进行查处。
被骂的两个人,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即使因为工作的原因被群众骂了,且情节并不严重,并未造成精神损害,也应高风亮节,给予宽容,这也是一个干部应有的气度和胸怀。其实,如果两个干部退让一步想想,如若真的偷盖居委会印章,侵害集体与国家的利益,那么王涛的行为可说是依照宪法在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利,只不过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但行为指向的是集体的事务与国家的利益,而非个人恩怨或无稽之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自称被侵权的李先宏居然称王涛是村霸,身为警察的张兴居然附和,有何证据?既然是村霸,为何还能获得村民的信任而连任村主任,既然是村霸,为何不打击?如果不是村霸,李先宏这句话远比王涛骂“揍你”、“奴才”、“滚蛋”更具杀伤力,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随便说出这样不负责任的话,那么该不该以侮辱罪论处?
县委书记、公安局长对侮辱属自诉案件并对程序居然不懂,竟然指使刑警大队立案,还要求人大常委会再次开会通过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不是滥用职权?
创作时间 2008年9月4日
西北自驾游途中。配图与正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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