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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61/1260之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说61/1260之法定代表人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8-24 06:32 被阅读0次

    引言:经常听到有人说,某某人是公司的法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某某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指的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一个人。这个人依法代表一个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该组织承担。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解读

    经常听到有人说,某某人是公司的法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某某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指的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一个人。这个人依法代表一个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该组织承担。《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两层意思,一个是,代表法人活动的人,且该人系负责人的,则该人为法定代表人。一个是,谁为法定代表人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法人的章程作出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规定谁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为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也可以为总经理。

    其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是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的责任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这一责任方式是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代表法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承担。

    其三,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当然代表法人,其权限是全面的,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授权文书。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从事什么,不从事什么的约定或者规定,仅对约定的当事人产生效力,不对其他人产生效力。法人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法人权力机构对其权力的约束一样仅对法人内部产生效力,不对外部第三人,如债权人,产生效力。

    二、实务

    谈到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问题,总是有人问,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是不是必须加盖公章才产生效力?遇到此总是不好回答。法定代表人签字具有当然效力,除非有特别约定,不需要多此一举加盖公章。是这个意思,但不能这么说,或者不加限制。如果这么说或者不加限制,很多合同之类的文件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改公章了。这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同时也与我国认章不认人的习惯不符。所以在实务中,还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再加盖公章,一方面进行双控,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习惯。

    三、启示

    新法定代表人产生了,尚未更换时,工商登记中仍是前一法定代表人,此时两人谁代表法人?一般情况下,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到完成工商登记,时间都很短,且在比较和谐或者自觉的情况下,这不是一个问题,也产生不了纠纷。但是,在极端情况下,这却是一个问题。法定代表人产生即具有效力,当然能够代表法人,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前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作出的民事行为也具有效力,不能以无效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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