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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为什么可以拿来断案?—罗胖60s语音(2018.6.4)

《春秋》为什么可以拿来断案?—罗胖60s语音(2018.6.4)

作者: 毛线珊瑚 | 来源:发表于2018-06-04 17:51 被阅读19次

    汉朝的时候有一种很奇葩的断案方式,叫“春秋决狱”,意思是用儒家经典《春秋》来判案子。这让人很纳闷啊,就算没有成型的法律也不能随便拿一本书来当做准则呀!

    对此,罗胖咨询了北航副教授翟志勇,得到的答案是:法律从来都是完备的。这里的意思不是说纸面上的法律是完备的,而是说法律是由很多东西构成的,除了纸面上的法条,还有各种各样的阐释系统,像司法解释、执行细则、判例、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这个系统必须能够容得下各种各样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想都想不到的情况,这才叫法律。

    说到这儿,可能大家就明白了,为什么古人可以拿《圣经》、《春秋》来当法律用。法律是人们对一系列事物判断的共识的合集,而经典是人们产生共识的载体。经典的伟大不仅仅在于它本身,还在于长期地、不断地被解释。不同的阶段,人们对于经典会有不同的解释,像《论语》、《孙子兵法》现在常被应用于商业决策并被翻译成多国文字为世人所知。不管怎样改朝换代,经典的基石底色不变,因其对人类价值观正确方向的把握具有普适性,后代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形成自己的理解。

    《春秋》、《圣经》提供了做人的行为准则,当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到细处时,没有记载如何裁定某一项罪名时,量刑时就可以用这些经典作品,来作为道德约束的规范。

    不过这也要考虑到实行判决人员对此类可作为法律判决依据的经典的认知水平,如果说,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引经据典,以人的主观角度来量定刑罚,就会存在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的情况。

    有很多法律条款都是因为,发生了某一个重大案件而没有参考依据导致判决的迟滞及外来因素的干扰。因此法律是需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对于出现法律条款里未明文规定,或者说以前从未发生过此类案件等情况来说,既没有可参照的先例,也没有法律的明确量定标准,那会不会因为判决人的主观性,而影响判决结果呢?

    就像最近在看的韩剧《武法律师》,一号反面人物车文淑法官,被奉尚弼称为“法杀女”,她的厉害之处就在于,想要置谁于死地,就可以安排她所领导的七人团体成员,先制造假象,给敌人安上莫须有的罪名,再用法律手段将坐实的罪名处以应有的刑罚,完全地将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加上舆论导向,民众只看到他们想让你看到的,单纯的人们以为自己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坏人坏事都被阻隔在外,对车文淑的感激涕零足以把她看作是法律公平、人间正义的象征。而只有以奉尚弼为首的少数人能够查明事实,挖掘真相,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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