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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案例讨论:同一保单下兄弟企业相互致损如何赔偿?

BI案例讨论:同一保单下兄弟企业相互致损如何赔偿?

作者: 叶子William | 来源:发表于2020-02-23 14:40 被阅读0次

案例概要:

被保险人集团持一张PDBI保单,AB为被保险人,项下A公司为兄弟公司B公司生产产品。A公司发生财产险责任损失并导致A和B的营业额损失。B企业的BI可否启动?

分析和讨论:

BI保单生效的前提是:物质保单保险责任成立,条款如下: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所以对于B来说,因为其BI损失非B 的物质损失导致,因此:

1) 如果没有扩展条款,且A和B属于保单列明清单且单独保额的情况下,则通常往往会认为对于保单列明地址内B的BI是无法生效的,因为B并无物质损失;

2) 如果有附加CBI(供应商条款)且根据保单A可以成为CBI中的供应商,那么B虽然没有物质损失,但是可以采用CBI条款适用;

3) 如果本保单AB的保额没有根据地址清单分列,可能会出现,A和B是否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 争议,这种情况下AB有可能被作为整体进行考虑,B的BI损失可能被赔偿。

不过1和3的情况下,根据国内保险公司不同,结果可能会有所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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