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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03

《法治的细节》03

作者: 和弦夜光杯 | 来源:发表于2024-03-14 06:08 被阅读0次

    十行采集:

    1.诚信的前提,离不开人所持的有关正义的信念,不同的信念决定了人们不同的立命之法。孔子说:“民无信不立。”

    康德认为人是不能撒谎的,因为你撒谎就是把别人当成了手段,而人只能是目的,人不能是纯粹的手段。

    2.三种有关正义的信念:强权论,功利论和道义论,其实都是有短板的。

    追求结果本身并不坏,关键看这种结果是否符合道义。用道德主义来进行结果意义上的比较,就是道德功利主义。

    3.这个世界充满着诡诈和欺骗,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它无力改变人心,但它必须在捍卫道德底线层面有所作为。

    一切的诡诈与欺骗才是真正的违背祖训。朱熹说:“民无食必死,然死者,人之所必不免。无信则虽生而无以自立,不若死之为安。”

    4.必须承认,人们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

    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后果。

    5.复杂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义务冲突:行为人同时负有几种义务而不能兼顾时,如果因履行较高或同等义务,而被迫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违法性不成立。

    6.社会上很多问题并不是黑白分明,我们不能一味的根据民众的道德判断来审视犯罪行为。

    法律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7.凡事要讲规则。有了规则,人们的生活才会有秩序,社会关系才会达到平衡。

    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维护规则,制裁破坏者,如果通过私人的复仇来执行和伸张正义,不但起不到惩治的作用,反而会破坏秩序。

    8.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有限正义。要想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最重要的还是贯彻法治的精神。

    9.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

    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

    10.康德说:“我们之所以做道德的事情,不是因为幸福,而只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

    一行精华:

    用道德主义来进行结果意义上的比较,就是道德功利主义。

    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有限正义。

    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

    触动,反思,改变:

    法律与道德是永恒的话题,在我看来,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客观与主观的程度不同。

    虽然两者都存在大众认可的最高标准,但是道德更多的,是每个人从主观上评价与标准的相符和差距。而法律则更加客观,虽然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做不到绝对客观,但相比道德判断,法律判断应该更接近于客观的那一端。

    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只对自己进行道德判断,避免去评价他人是否道德;但是对于是否触犯法律,却应该鼓励大众积极发表看法,这样也有助于法条的优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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