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有句名言,“人的一生中,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税收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根据税收交换理论,纳税人支付了税收,才得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税收体现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关系。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理性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动机和不懈追求的目标。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纳税人总是追求在最晚的时间缴纳最少的税款。
围绕纳税人所追求的“在最晚的时间缴纳最少的税款”这一目标,高新技术企业至少可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两方面入手进行税收筹划。
一、利用加计扣除进行税收筹划
研究开发费用不仅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更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重要项目。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虽然是针对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更高、额度更大,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更大。
A企业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细化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实验材料费、试产材料费等费用,使其能按期归集;对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多项研发活动,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重新梳理人力资源,将承担研发任务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归入研发人员行列,使其相应发生的工资薪金等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A企业2018年的利润明显高于2017年,为避免引起外界过度关注,加大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比例,在减少企业利润的同时,还能一次性享受更多的加计扣除,达到双重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
二、利用加速折旧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A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A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不考虑可能导致企业亏损的情况下,A企业可最大限度地利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将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采购仪器设备时,充分考虑单位价值500万元这个临界点,将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将采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加速折旧,会使企业会计利润减少,从而大大降低应纳税额。
俗话说,祸福相倚、利弊相伴。税收筹划既然能给企业带来不少实实在在的好处,那会不会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呢?
敬请期待下篇文章。
上篇文章:通往高新技术企业之路,有哪些“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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