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一)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表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二)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6元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具体使用税额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征收。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税额计算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X 适用税额
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X100%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巷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和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纳税申报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以上(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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