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国家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最近因为车祸一直没有去上班。
出院时医生给许某开了半个月的假条,让其半个月后再去医院复查。
后来许某因为有事没有去那家医院,在别的医院看病,就又休息了一个月,但没有再开假条。
因为只开了半个月的病假条,单位只给了许某50%的月工资。
那么,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如果之后的一个月属于规定的医疗期范围,许某是可以让医院给他出一个证明的。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因此,如果按照病假处理,单位应该给许某全额发放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
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
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60%的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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