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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防身计 之七 怀孕女工,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职场防身计 之七 怀孕女工,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作者: 良者用心 | 来源:发表于2018-10-16 09:14 被阅读1次

    时下

    女性未婚先孕偶有发生

    但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由

    将女职工开除

    这种行为违反《婚姻法》吗

    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今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女职工小黄是某电业公司的办公室职员,今年6月,她“升级”当妈了!本来生小孩是一件喜事,但公司却说,小黄还未结婚,属于未婚先育,所以就以小黄违反法律政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黄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裁决该电业公司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黄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未婚先育者,同样存在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未婚先育确实违反了《婚姻法》

    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女职工

    因为,《劳动合同法》保护女职工

    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

    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

    但这只能说明,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罚款等,而不等于小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电业公司以小黄违反《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小黄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但是并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现在,你明白了吗

    公司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

    将女职工解雇

    是要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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