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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昆明两小学女生卖淫成立……

假定昆明两小学女生卖淫成立……

作者: 坚守良知 | 来源:发表于2018-07-20 20:22 被阅读0次

      假定昆明两小学女生卖淫成立……

      作者 唐孝忠

      2009年06月05日 13:54:06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昆明市分别15岁、13岁的两名小学女生,2009年3月16日晚8点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跟她们一起被制服的还有父母亲以及父亲好友普恩富。警方的行动导致两女孩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3月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经鉴定,两女孩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据小女孩父亲刘仕华和普恩富称,在被带进派出所后,2人均遭到刑讯逼供。

      昆明警方的此次行动确实“惊天动地”,确实有严格执法的“典范”效应。社会舆论对此既感到愤怒与悲哀,又同情两个弱势的民女,毕竟是尚未成年的女孩啊!

      现在我们不必指责采取行动的几名警察,我们就假定两个小女孩卖淫成立,会是什么样的结果,警方的做法对错与否就一目了然。

      假定两个小女孩确实曾经卖淫,不过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大不了就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但该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违法人本应执行行政拘留,但不能执行。也就是说,大不了就是警告或罚款而已。

      假定两个小女孩卖淫成立,警察应知道她们属未成年人,正在成长中,其民事行为能力尚属限制阶段,就要充分考虑怎样挽救,特别是不要伤害她们的自尊、声誉。一旦发现她们误入歧途,就悄悄地把她们及其父母叫到没有外人的地方进行教育、帮扶,了解她们为何要这样,寻求帮扶、拯救的措施、途径。然而,昆明警察竟然无视两个小女孩的尊严,在其家门外将其制服。怎能如此对待弱小的未成年女生?

      令人费解的是,警察抓捕小女孩父母和父母的好友干啥?是不是他们在纵容或强迫小女孩卖淫,是不是其父亲的好友在嫖娼?还有,抓捕后有没有刑讯逼供?

      警方要认定某一公民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甚至涉嫌触犯刑律,必须进行周密细致的侦查,依照法律程序搜集到一定的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后,才能实施抓捕。但昆明警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实施抓捕,事后又说没有抓到现行。既然没有抓到现行,那你们为何要抓捕?是不是想强迫她们认账?

      既然没有证据,为何要鉴定两个小女孩的处女膜是否完整或受损与否?难道判断是否卖淫的标准就是处女膜?如是,那么许多的未婚女性甚至已婚女性的处女膜可能都不完整了,那她们是不是也实施了卖淫行为?

      毫无疑问,鉴定两个小学女生处女膜虽然证明了其清白,却严重伤害了她们幼小的心灵,对她们的身心健康无疑是一种严重摧残。我们真不知该怎么安慰两个可怜而“幸运”的女孩,无论赔偿多少金钱,也难以弥补她们由此带来的创伤,真不知她们的未来是什么模样,真不敢想象她们的前途会是什么结局。

      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成年人均负有保护的责任,特别是女性未成年人,即使她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我们也要积极挽救,即使课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是一种挽救。而昆明警察对这两个小学女生的行为,我们看不到挽救的痕迹,我们看到的只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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