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取得政府补助是否作为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的开始?
【问题】甲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2019年12月份开始筹建,2020年10月收到当地市政府财政局拨付的产业扶持基金(实际为招商引资奖励),但是截至2020年底甲公司筹建尚未完成,尚未有除前述补贴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请问:甲公司2020年收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意味着企业的筹建期结束?
【答】:
对于筹建期间的开始和结束,目前税法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筹办期间应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工业企业应以开始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但是,对于已达到生产、经营状态,尚未取得收入或投料的企业,就不应以是否取得收入或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政府补助收入,首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直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筹建期间不计算当期的盈亏也不冲突。如果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理论上政府补助收入和筹建期间开办费可以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补助收入全额纳税、开办费不算当期盈亏,但是其实可能分开处理不一定对企业有利,需要企业斟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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