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那会儿,我学习婚姻法时心里一直埋着一个疑问。婚姻法看起来不是一部“爱情法”,更像是一部“财产法”。它不规定一个人必须永远爱另一个人。它只规定两人相爱要怎么缔结婚约,怎么分配利益,即权利义务关系。若两人不再相爱,要如何解除婚约,如何切割利益,包括共同财产怎么分配,抚养费谁出,这跟感情关系不大,反倒是跟财产有更多关系。
婚姻与法前文提到规则是对利益分配的约定。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婚姻法就是将“情感忠诚”看作是缔结婚约双方对个体权利(包含性权利)进行自我约束以及约束尺度的约定。假如男方偷情,女方在解除婚约和共同财产分割上享有更多权利。但一定不会上纲上线,即便事先有出轨就要净身出户或化学阉割的约定,这类约定法律通常是不认的。这就会造成认知与规则的严重冲突。
为什么呢?从守约一方来看,爱情是无价的,忠贞是无价的,既然已经出轨,那爱情就不再纯洁。好吧,这钱我不要,人我也不要,但你休想再快乐,其他女人也别想得到你,阉了吧。她运行的是这一套逻辑。严格来说,也没错。
可若从“规则是对利益分配比例的约定”的角度分析,就好理解很多。假如女方坚持要求阉割,如果男方要遵守规则,那就只能是束手就擒。守约自宫的比率我估计会低于0%吧。这说明规定百分百不被遵守,反而会激发双方的激烈对抗,大幅增加执法成本。这违背“规则要降低解决争议成本”的宗旨,就民事纠纷而言该规定本身就是恶法。如果违规处罚只是减少共同财产分割比例,那男方遵守概率就大得多,毕竟违约在先总会觉得理亏。而暴力抗法又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不划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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