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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证据思维”|律师思维之三

律师的“证据思维”|律师思维之三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8-05-27 07:15 被阅读83次

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客户来说他自己的法律事务,说别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多次催告等。律师问他,有何证据证明催过了?他说,电话催的,有电话为证。问他怎么证明,他说他可以去电信部门打印他的通话记录。

其实,他弄错了,通话记录仅仅可以证明他与这个号码有过通话,但无法证明他通话的内容。“通话记录”与“催过”之间,有着N种可能,并不具有证明“催过”的唯一性,无法排他。

这种情况,说明了这位客户没有证据意识,更不要说证据思维了。

有个成语叫“雁过留痕”,用它的字面意思来比喻律师的证据思维,再恰当不过了:即使是大雁飞过去,律师也要为其留下痕迹!除非你将来永远用不到、永远无需证明这个事实,否则,将无法证明大雁曾经从这里飞过。

事先想到天空上会有大雁飞过,时刻准备着为它飞过“留下痕迹”,并在大雁飞来的时候,有办法留下事后可以证明大雁飞过的证据,还原大雁飞过的事实,让没见过的人相信这个事实。这就体现了律师的证据思维。

就象我在《律师“风险思维|律师思维之二”》中所提到的那样,谁也不能保证一个法律事务就永远不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事情,所以一个法律事务需要事先做好风险防范。而这个防范,就是要根据法律事务的不同,从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事先留好、留足证据。

这个事先留好、留足证据,使自己做过的事情能够得以固定,在出现各种可能的风险时,能够在裁判者面前充分还原事实,让己方立于不败之地,这就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证据思维。

体现在律师平时的业务中,律师为客户设计的法律文件,参与客户的法律行为,均应有利于留下“痕迹”,均应注重保存相应的证据,做到“设计有有预置,行动有记录,事后可证明”。

律师证据思维的关键不在于你提出来人家是否承认,而在于你拿出证据来,对方能否否定的掉。尤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你主张了一个事实,就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而不能依赖于对方的认可。因为证明的责任在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

所以,律师保存的证据,应当是事后对方无法否认的证据。比如对方签字盖章的材料,经公证的材料,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什么事实发生过的证据。

对于证据思维,甚至可以这样说,不能只看做了什么,要看你能证明什么。我们不能站在“上帝视角”去看待法律事实的证明,因为我们不是全能的,并不是我们说的话别人,尤其是裁判者一定要听。

在法律事实的证明上,我们只能用“凡人视角”去看待我们要面对的事件和行为,要站在庭审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律师的角度去考虑做记录、“留痕迹”,存证据,以保证将来可以采用客观的方式向裁判者这样的第三方还原事实。

具体到律师业务中,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设计层面,要有证据思维,二是执行层面,也要有证据思维。

设计层面的证据思维如何体现?

比如下面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条款,就缺乏证据思维:

合同订立后,建设方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建设工程建设至五层结束时,建设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建设至第十层结束时,建设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与施工方将工程资料交付事先委托的xx造价事务所进行工程量审核。如审核价超过合同价,建设方补足至审核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至五层结束”“建设到第十层结束”这样的事在竣工后怎么证明?包括:到没到第五层?什么时候到的?到了之后有没有通知建设方?有没有以到了第五层为由要求付款?合同中都没有做出约定,仅凭合同无法保存相应的证据。

靠履行合同的人自觉收集证据?门都没有!即使写了怎么保存证据,实际操作的人都不一定能够按合同保存证据,在没写的情况下寄希望于操作中会补齐证据,基本属于天方夜谭。

到五层的时候,双方都看到“到五层”了,但如果等到最后工程验收后产生争议,施工方如何证明建设方没有按照约定进度付款?建设方如何证明施工方公司拖延了?他们都证明不来。法官如何判断?都没有证据,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案件办完了,可是,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怎么保障?没有办法保障。原因就在于,双方都振振有词,但都没有证据,法官无法查明事实,只好置之不理,工期延误不管了,迟延付款也不管了,“原被告双方对工期延误、迟延支付工程款,均无证据证实”。

我把它做了如下改动:

合同订立后,建设方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建设工程建设至五层结束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监理、甲方代表签署的已施工至五层结束的工程进度表,建设单位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

这样改,是不是更有利于保存证据?

执行层面的证据思维,也有很多体现。比如,不能只保存法律文件,也要保存程序文件。

有时候有客户来咨询,我们问:你有没有给对方发通知?客户回答:发了。我问:怎么通知的?客户说:通知发给对方了,我这里没有。

我再问:怎么证明发给对方了?客户答:寄信。我问:有什么证明?客户答:邮局可以证明。我倒!

如象发催告函这种简单的事情,具备证据思维该怎么发?

催告函要制作多份,除了发给对方外,自己至少要留一份存档。

直接送达对方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需以前有过书面授权,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他有权接收的的材料),或者加盖公章。

邮寄送达的,要去邮局,发送特快专递,保存加盖日戳的特快专递回单,保存特快专递的收款收据……对方拒收,不要拆封,直接归档……等等。(关于如何送达请参考拙文《只需九步,完美邮寄法律文件 | 法律实务》,见微信公众号“今海瑞律师律师事务所”jhrlaw)

再比如,我们收到了对方的回函,不能只保存回函本身,也要保存其特快专递的信封。

因为一方面我们可以用其证明对方邮件寄来的时间等情况,还可以防止文件本身的瑕疵,比如有的回函上没有盖章。

证据思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比如上面说的通知送达,就有一个有效送达地址、有效接收人、有效联系电话的问题。

你有通知向对方送达,他推脱说,搬家了,没收到。或者他说,这个人从我这里辞职了。或者邮递人员找他的人,拒绝接收等等。

具有证据思维的律师就可以事先做出设计: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同时约定地址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没有通知的,文件资料通知等,送达原地址视为送达。

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并写明其联系电话,同时约定委托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没有通知的,文件资料通知等,送达原地址视为送达。

如此设计,方便在产生争议的时候及时向对方送达异议、通知等材料,让对方无法拒绝,无处逃遁,只好乖乖就范,避免争议事项的久拖不决。

我想起苏轼的那首《和子由渑池怀旧》:

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
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
老僧已死成新塔,坏壁无由见旧题。
往日崎岖还记否,路长人困蹇驴嘶。

说到律师的证据思维,我给他歪改了一下,象不象在说要留存证据?

证据思维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
泥上不忘留指爪,鸿飞也能留痕迹。
老僧已死成新塔,坏壁要能见旧题。
往日崎岖都有据,路长人困蹇驴嘶。

证据思维,源于证据意识,高于证据意识,非有缜密的专业思维、娴熟的专业技能、高超的设计艺术,无法做出精妙严密的设计。

要想在这个方面极致完善,占尽优势,还是要聘请专业的律师,让专业人士来帮助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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