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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风险思维”|律师思维之二

律师的“风险思维”|律师思维之二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8-05-19 12:09 被阅读28次

    一、风险思维是律师首当其冲的重要思维

    律师思维有很多,比如证据思维、程序思维、客户思维、结果思维、操作思维,等等。在众多的律师思维中,我觉得首当其冲的就是风险思维。

    人人都有风险意识,但是一般的风险意识还停留在较为被动的层面。这种意识更多的是,要知道凡事有风险,风险来临时要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但律师仅仅有一般的风险意识是不够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不单单应当具备被动的风险意识,还应该能够在行事之初,就预料到风险,并做出防范风险的设计。这种主动的、周密的、能够做到自觉防范的风险意识,我觉得就属于风险思维。

    二、要主动去寻找、发现、消除风险

    这种风险思维,不局限于风险意识的觉察与防范,而是主动地去寻找、发现、消除风险。风险意识主要在于确信会有风险,对风险的出现不意外、不惊诧,不会因为有风险出现乱了阵脚。但至于风险在哪里,何时出现,是什么风险,只具有风险意识不一定可以意识的到。


    律师的“风险思维”|律师思维之二

    而风险思维,在于从开始就知道风险大概在哪里,怎么预防,并对预想不到的风险被动地预防,应对比一般人更周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

    我们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在培养律师做非诉讼业务之前,要求律师一定要先从事一段时间的诉讼业务,并且即使将来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也不能脱离诉讼仲裁等争议案件。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律师去体会被对方怼、被对方吹毛求疵的感觉,就是为了让律师去体会在哪里会出现风险,会出现什么风险,事先应该怎样去预防,怎么事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初就该考虑从哪个地方去修补证据的大堤,让律师们体会那种“枪林弹雨”的感觉。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去让律师充分警觉、充分体会那种实战的氛围,来培养律师们对风险敏感敏锐的知觉,穷尽一切可能思维与预想,并予以防范处置的周全与机智。

    三、风险思维与法律的预测功能相对应

    风险思维应当是律师从事业务时候的首先应当具备的思维。这种思维,是与法律的预测功能相对应的。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二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律师作为熟练掌握法律的职业群体,熟悉案例,明白操作,既可以对客户的相对方(合作方或者争议方)的行为作出预测与判断,可以对客户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建议。也可以预见客户行为的法律后果,以确保客户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客户行为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帮助客户取得其法律行为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四、风险意识等于防护网

    比如起草合同,除了准确无争议地固定缔约各方谈判的成果外,还要全面地记录谈判各方达成一致的所有事项,更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利于合作,或者可能导致合作不成的情况,以及其他一切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情形,都要做出设想,合作不成怎么办,违约解除怎么办,有经济损失该怎么赔偿等等。

    就合同设计来说,一般的合同条款,就像登高的梯子的一个个梯级,客户凭借这一级一级的梯子,登上高处的目标,实现合同目的。而我们设计违约责任条款,就如在下面设置了一层防护网,在合作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有违约责任条款将其“托住”,防止出现“登高”过程的各种意外。

    合同法律事务中风险意识还体现在,爬梯子爬到一半,中间突然少了几级,我们可以设计出相应的替代条款,宛如登高时的保险绳,客户可以借助这根保险绳跨过暂时的空白,顺利达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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