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法国自由奠基人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而英国思想家约翰·米尔更是古典自由主义集大成者,其在代表作《论自由》一书中道出了自由主义的真谛,并提到伤害原则:一个人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自由,作为一个人应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
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处理价值的冲突。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没有哪一种价值是绝对的,对于任何价值的保障和维护,是相对于其他的价值。你可以在公园里面高声宣扬〝外星人即将攻击地球〞,但是你不可以在公众场合大喊〝失火了〞,就是言论自由的身影。
相对于丁克族(DINK)、一日情、闪婚,七年婚约的七年之痒特效药问世让人感觉滑稽,但又是社会问题。。。
回想人类整个历史,无论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都是争取自由的历史,“不自由,毋宁死”,我们一直在反抗与挣扎中徘徊,在顺服与辩论中抉择。而现实的生活材料就是我们认识世界,学习哲学最好的教材。作为一个年轻人要有敢于怀疑权威的精神,而不应该仅仅作为一个舆论的盲从者与追随者。一个掌握话语权的意见“不论怎样正确,若不时常经受充分和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他虽得到主张也只是作为死的教条而不是作为活的真理”。
所谓的自由,也绝不是“多数人的暴政”,而是人类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和防卫对他人的危害。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代表人类最本质的人文关怀。故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不仅仅从字面上解读法律文义,而更应先了解社会、了解人性,再了解法律,把握自由的精髓。否则将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一一一长安天行健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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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阅米尔《论自由》
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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