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个视频,讲的是某人去嫖娼,小姐讲好一次三千元。这位觉得太贵,就和小姐说:给五千吧!小姐自然同意。巫山云雨后,到了买单环节,这位掏出几张冥币,付给小姐五千元。小姐自然不同意,那么,她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案是否定的,她没有合法权益可以被保护。
首先,这位嫖客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发生这种关系的前提是小姐也同意了。
第二,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冥币并不是假币。它不会影响货币在市面上的流通。
第三,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嫖资不属于合法财产。
所以,最后的结论是,这个某人很喜欢嫖娼,他每次嫖娼都不准备给钱,他是一个败类,他是人渣里的人渣。可是,他只能接受道德谴责。他并没有犯罪,最多也就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那位小姐如果报案了,那就只能是两个一起被抓,等待他们的是拘留罚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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