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嫖娼,约好一次3000元,完事之后性工作者发现张三坏透了,居然用的是冥币。张三真够坏的,你想到了哪几个罪名治他,强奸罪、使用假币罪、诈骗罪?
在强奸罪中,我们提到过骗奸,如冒充女方丈夫和女方发生关系。骗奸如果构成强奸的话,其中的欺骗必须是实质性欺骗,张三用冥币嫖娼案相当于装成有钱人和女方发生关系的案件,有钱和发生性行为在法律中不能认为是高概率事件,所以女方对性行为是同意的,张三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张三构成使用假币罪吗?使用假币罪必须要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也就是说这种钱会导致人们对人民币的交易信心产生动摇,但是冥币会动摇人民币的交易信心吗?不可能,用这种钱就相当于用面额250元的钱一样,除了让人感到可笑,不可能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
于是就必须思考张三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按照法律财产说,法律不保护性交易,所以这不构成诈骗;按照经济财产说,性交易也具有经济属性,所以张三构成诈骗罪。
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性交易虽然有经济属性,但是无论在法律中还是在伦理规范中这种利益都不应该受保护,否则就是在纵容不道德的性产业,所以认为这不应该算是财产。
你会发现这种立场就是一种折中的态度,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并不限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但也不能包括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而应该是一种伦理规范所认可的“财产”,我们把这称为规范财产说。
在盗窃毒品案中,毒品当然是有价值的,而且最终要收归国家,李四相当于在偷国家的东西,所以构成盗窃罪。但是张三使用冥币嫖娼,总不能认为性工作者要收归国有吧,而且性交易不受规范认可,所以这种经济价值不受规范保护,张三不构成诈骗罪。
张三有一袋毒品,李四把这袋毒品偷了过来,毒品是不是财产,李四是否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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