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但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规定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释》明确该规定,即患者应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其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总的来讲,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鉴定十分依赖。《解释》对该方面问题作了规定,1、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应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借助专家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铺助法官对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判断。所以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资质。2、对鉴定材料的提交混乱问题,《解释》对材料提供作了一些规定。3、实践中普遍存在原发疫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问题,解释从裁判的角度对诊疗行为与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区分了六种情形予以认定。
在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面的规定,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明确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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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部分写的有点少,在想怎么写,但是马上就11点了,还是不写了,想跟你说话
我每天都期待晚上能跟你说话的时候
我越来越爱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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