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科长斗部长

作者: 浮生若梦01 | 来源:发表于2022-06-22 12:12 被阅读0次

    从1912年到1926年,鲁迅先生在民国政府的教育部共做了近15年的公务员,所任职位是“教育部佥事,并兼社会教育司第一科科长”。1925年的时候,鲁迅先生以小小科长之位,和当时的教育总长章士钊打了一场大官司,而且还胜诉了。这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历史上几乎是绝无仅有的,也足见鲁迅这位小小科长的牛气。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在教育部任职的鲁迅,因北洋政府的江河日下,并不能全额拿到法定的工资。为了多赚点外快,鲁迅就到北京的多个大学兼职做讲师,这其中就有女师大。其时是1923年,鲁迅的好友许寿裳(就是他推荐鲁迅到教育部任职的)刚好在女师大当校长,于是就邀请鲁迅来兼职讲课。鲁迅也因此遇见了后来成为他夫人的许广平同学。

    1924年,教育部杨荫榆出任女师大校长,代替了许寿裳。杨荫榆在国外留学多年,并不了解此时国内的革命浪潮,而杨荫榆又是个理想主义者,且作风比较硬朗,很是强调学风,反对学生搞政治。可想而知,当时思想开放、爱国心切的女大学生们,岂能服从她这一套严肃死板的管理,于是矛盾渐现。这年秋天,因江浙战乱,有3名学生不能按时返校上课,杨荫榆就勒令她们退学。这就人神共愤了,女师大的学生们马上奋起反抗,发起了“驱羊运动”,要把这位校长赶走。在这个运动中,后来成为鲁迅夫人的许广平同学是一名积极分子,鲁迅本人也参与了此事。

    都说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在学生们的几经折腾之下,杨荫榆觉得这个校长当得也太没意思了,于是向教育部提交了辞呈,当时的老虎教育总长章士钊(因主编《甲寅》杂志,故人称老虎总长)同意了杨的辞职。但是,一生不写白话文、提倡尊孔的章士钊,对于女师大学生的“不受检制,竞体忘形,啸聚男生,蔑视长上……学纪大紊,礼教全荒”,是很看不顺眼的,于是在国务会议上主张关闭女师大,另外成立国立女子大学。这下子就激怒了女师大的学生和教师了,鲁迅等6位教师宣布成立“女子师范大学校务维持委员会”,并由鲁迅出任委员兼总务主任。

    大家知道,鲁迅这个时候是教育部的科长,而章士钊是教育部的部长,也就是说,章士钊是鲁迅的顶头上司。古人云官大一级压死人,可见,鲁迅这么跟顶头上司对着干,是需要勇气的。而且,这本是女师大和教育部的矛盾,鲁迅先生作为兼职教师却挺身而出,足见大先生的仗义执言!这在当下的社会,简直是不可理喻,现在的科长或者教授大部分会选择明哲保身啊。

    章士钊也怕事情搞大了影响不好,于是派人去拉拢鲁迅,叫鲁迅别闹,许个校长给你当当。被鲁迅先生断然拒绝了。以中国的人情世故看,章士钊诚然会感觉脸面全无的,堂堂一个教育总长,还治不了你丫一个小小的科长?章士钊就给段祺瑞呈送了一个免去鲁迅职务的公函:“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第二天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8月14日免职令发表。

    自此,在教育部任职10余年,多次受到嘉奖的鲁迅,因忤了长官的意思,被当局给就地免职了。但是,鲁迅马上就看出,章士钊所言“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鲁迅在女师大的兼职(乃至闹事)和他在教育部的任职是两回事,而且也没有涉及职权,无所谓违法抗令。就像现在的公务员法规定,下级要听从上级的命令,并不得违抗,但是,职权之外的事情是可以不听的。另外,章士钊的免职从程序上讲是违法的,因为当时的《文官惩戒条例》规定,对于荐任官(鲁迅当时为4等荐任官)的免职,要先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的。也就是说,章士钊的免职公函不能直接呈送段祺瑞,段祺瑞也不能糊里糊涂的签署免职令。于是鲁迅就亲拟了诉状,缴纳了30块大洋的诉讼费,对国民政府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革职决定。其起诉状曰:

    “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平政院受理了鲁迅的起诉,并经过原被告双方的答辩,最后裁定,教育部对鲁迅的免职是违法的。其裁决文书内容如下:

    “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

    至此,作为教育部一位小小科长的鲁迅,告倒了堂堂中华民国的教育部,使教育总长章士钊由“老虎”而变“落水狗”了。这样的官司,凸显了鲁迅这位小小科长的牛气之外,也让人们感受到民国初年中国社会的法治进步。

    有论者曰:“民国时代的文官制度,它们从原则上斥责了下级是上级奴仆的状态,用法律捍卫了先服从法律后服从上级的文官准则,用条文确定了上级处分下级的法定程序。”

    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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