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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离婚咨询中,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因为感情破裂,会先分居一段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十余年。那么在此期间,双方既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也没有分割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如果对外负债,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债吗?
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个时候,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只是分居,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所以分居并不是判断,夫妻共债的一个标准。
北京离婚律师王丽: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对外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债?_腾讯视频
判断夫妻共债,依据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分居期间,是否构成夫妻共债,关键还是要看,所借的这个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关于夫妻共债的问题,还是要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债,比如共债共签,或者事后一方进行追认,双方借的这个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债。所以说,即便双方是在分居期间,但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的日常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案例回顾
举个例子,一对夫妻因为日常琐事经常吵架,女方负气出走。两年后,女方突然回来要求离婚。双方正在打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男方提出在女方离家期间,男方对外举债五万元。为了给家里的老人和孩子生活,包括给老人治病所用,那么这种情况下,男方主张将这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债进行认定。女方认为,这期间的借债我根本不知情,所以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债来进行认定。
该如何判断这笔钱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呢?
那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关键还是要看,这五万元用途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用于,为老人孩子生活所需,或者为老人治病所需。在本案中,男方如果要主张该五万元,作为夫妻共债进行认定,就需要进一步提供,该五万元借款路径的一些证明。转账记录,包括将五万元,用于老人生活的一些凭证,用于孩子教育生活的凭证,甚至是为老人治病,所进行的一些支出。医院的一些单据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证明,该五万元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女方也需要为此,承担共同债务。
根据夫妻双方收入,也可进行合理推测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综合判断本案,根据男方女方的这个工作以及收入,是否需要借款五万元,用于家庭支出。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个人生活消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分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借的这个钱,最终是用来个人消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再想主张作为夫妻共债,进行认定和分割,是比较困难的。对于分居期间,要证明这个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他借的钱,是用于个人的生活消费,这样的一个前提是要证明,分居的一个事实。

分居事实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第一是双方在庭审中,相互的一个陈述和自认。第二,有可能是在双方一次起诉。离婚时候,法院已经认定了,双方分居的一个时间点。第三,有可能有一些证人证言,甚至是双方各自,已经租房的一些事实。在这里,法院认定的所谓的分居,是指因为感情破裂的分居,而不是双方因为工作,或者出差的原因,而分开居住。所以我们要搞清楚,法律上,分居的一个概念和定义。我们在认定了分居的基础之上,再进一步来判断这个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了。我们举个例子,在分居期间,女方为了租房或者是为了个人的生活,购买衣物等等而对外举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都会认定为个人债务。当然我们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是在分居期间又是为了个人的消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有女方自己来进行偿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配偶另一方进行了事后追认的,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好今天关于夫妻共债系列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的王丽律师,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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