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原指天子管辖的广阔江山,都是百姓向往的乐土。赞许皇帝善待自己的百姓,得民心。可查嗣庭却因文字狱盛兴,被弹劾要去雍正头,从而自己却掉了脑袋,甚至全家人都难逃此劫。文字狱可以说是当时掌权者为了排除异己,迫害知识文人的最恐怖的制度。多少文人因为政治原因,被小人从自己的文章里找了毫无联系的理由,受了迫害。以至人人畏惧发言,被文字狱的阴影笼罩着,不敢出声。可以说,从统治者的角度而言,这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集权手段,但同时也意味着,是最容易引起反抗的,这是压迫的必然结果。而反抗斗争则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属于人民的权利终会回到人民的手里,这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和趋势。
但我想说并不是曾经的压迫有多不人道,而是想思考,当言论被限制时还是毫无限制时,哪个才是真正的恐怖。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言论自由纳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用最通俗的话来说,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畅所欲言,我们再也不用担心因为害怕与自己表达的想法与他人不同而受到迫害。可是,言论自由就等于自由言论吗?
我可以带着充满嫌弃的语气说,“我讨厌老鼠蟑螂它们让我感到恶心”,但是他能对着仡佬族的同胞说,“你们竟然吃虫子真恶心可别和我待一块”吗?我可以拿过女孩子的重物说“我是男生这太重了我帮你拿”,但他可以对着女生说“女子无才便是德,你们干嘛要学习”吗?。我可以面对着五星红旗,骄傲地说着我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或者穆斯林,但是他能高喊“法轮功大法好”然后焚身归西吗?
歧视少数民族、重男轻女、剥夺他人受教育权、崇媚邪教组织、反动,显然这些问号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则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这便是无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个阶级的基本权利。而作为所有部门法的渊源,从生活中的任何方面,当我们想要享受自己的权利时,都应该时刻提醒自己,尊重他人的权利,更不能忘记属于自己的义务,这便是法律存在的作用和意义。
我以为人们能把跳楼当做一出热闹的戏码,不过是因曾经的文化教育程度低下导致素质低下,在如今飞速发展的中国不应还有存在。可当我不久前看到李依依的那封信,听到那个消防员小伙子撕心裂肺的哭喊,我明白了,“他们”还是“他们”。在法律层面他们犯法吗?不,当然不,他们只是在行使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他们却真真切切地用“言语”这个最冷漠的武器杀死了这个女孩。
再谈滴滴顺风车事件,女孩已经遇害离去,但居然还会有人道女孩的不是,谴责她长得漂亮,说她就不应该穿得性感时尚,甚至还有更多的性侮辱话语,而不是反思为何时时提起身为男人便会有优越感的自己却控制不住为人却还要表达出来的最肮脏的兽欲。翻开女孩的微博,她不过是一个热爱生活,会表达喜怒哀乐,有血有肉的女孩。他们侮辱了这个女孩纯洁的灵魂,他们的灵魂也因此浑浊。
斯塔夫.勒庞在《群众心理学》里提到,“假如有某种东西可以推迟崩溃时刻的到来,那一定是舆论巨大的可变性,以及群体面对一切普遍信仰时抱有的越来越严重的冷漠麻木的心态。”反言之,能够带来崩溃的,便是持久不断的舆论,以及用舆论作为工具表达出来的群众越来越严重的麻木与冷漠。“所有的无知都会趋同。”无知的人们用麻木和冷漠的言论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将自己和旁人伪装得一模一样,这也许就是为什么人们将这书名译为“乌合之众”的原因吧。
所以言论自由等于自由言论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当自由失去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那么一个最懦弱胆怯的人,也能用言论将自己武装得咄咄逼人,规避了责任和义务,他们的世界便是自己创造的动物世界,“他们”都会成为“它们”。这时更恐怖的怕早已不是与己相左的言论了。能够杀死自己的才是最恐怖的,而“人言可畏”,也是阮玲玉一生最后留下的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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