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黄某系湖北省黄石市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在该村自留地上自建六十平米双城竹木结构仿古样板房,2014年10月,金山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黄某的房屋,黄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立即指导黄某就违法强拆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中师律师指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金山街道办事处无权擅自拆除黄某的房屋。最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281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金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黄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不论所拆除建筑是否合法,都应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拆除,不能在未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地方是由街道办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起诉街道办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违法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