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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对违法性释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经法院对违法性释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作者: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20-05-28 17:35 被阅读0次

    本案要点

    政府在缺乏任何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及调解,被告自行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然后法院建议原告撤诉,并告知原告可以主张赔偿以及后续继续起诉政府新的征收行为。

    本案代理律师:石磊

    本案事实

    原告皮革公司系枣庄市**号不动产依法登记的产权人,至今对该国有土地还有近40年的使用期限。2018年10月25日,市南工业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作出《市南工业区**路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为加快推进市南工业区发展,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南工业区总体规划要求,近期启动**路及勤为学校周边区域的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辅助物征收工作,征收目的实施市南工业区道路改造工程,征收范围大众路**道路规划红线内及勤为学校周边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实施部门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期限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等。同时公布了《市南工业区**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原告的不动产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的不动产进行了评估

    原告观点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市南工业区**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了涉及市南工业区**道路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

    落款单位市南工业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作出的文件抬头虽然是《通知》,但该《通知》内容却包含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期限等,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所有因素,符合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特征。另,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该《通知》已实际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故该《通知》属于房屋征收决定。

    二、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虽然该《通知》的盖章单位是市南工业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但是市南工业区拆迁安置指挥部并不具备行政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况且《通知》中载明的征收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实施部门又是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故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被告适格。

    三、被告作出的市南工业区**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依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听取公众意见,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应载明行政复议、诉讼权利。但是被告作出的《通知》中未载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期限、途径,也未征求公众对补偿方案的意见。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显属违法。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市南**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求。

    当地法院在收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的起诉之后,经法院审理及调解,被告自行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然后法院建议原告撤诉,并告知原告可以主张赔偿以及后续继续起诉政府新的征收行为。被告发布通知,撤销了之前公布征收公告级补偿安置方案。我方律师也撤销原定起诉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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