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出自《旧约•出埃及记》21章,又见《利未记》(Leviticus)24章,《申命记》(Deuteronomy)19章,《新约•马太福音》(Matthew)5章。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hand for hand, foot for foot.
以牙还牙,其实是最早的刑罚,简单而明了,就是怎么来的伤害怎么还回去。虽然今天看来显得粗暴,但在人类文明早期,却是一种进步,至少有律法可依。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这种类似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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