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小玲律师说婚姻(十四)“离婚前要做好哪些准备”

小玲律师说婚姻(十四)“离婚前要做好哪些准备”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3-03-14 23:03 被阅读0次

    今天是2023年3月15日,星期四。

    成都的天气越来越暖和了。然而早晚还是很凉,大家注意保暖哦!所谓的“春捂秋冻”就是这个意思。

    前两天接待了一个咨询者,他的婚姻真的就是在别人都认为幸福的婚姻状况下一天一天被相互间的不信任、不理解、互相防备之中被摧毁的……

    他们的婚姻,是典型的没有出轨、没有第三者,在看似风平浪静的日子里,婚姻就这样一天一天走向毁灭……

    而在最后,当我的当事人认为这段婚姻确实无法再继续必须离婚时,他们的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他自己的婚前财产均以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转为了对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小玲律师今天认为必须给大家分享一下如果必须要离婚,你需要做好哪些准备!离婚前要做好哪些准备。

    我们都知道婚姻不易,我们应该好好咨询好好经营。然而,当婚姻真的无法再坚持下去的时候,为了大家各自安好,不得不离婚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面对离婚?我们应该做好哪些离婚准备?

    在婚姻中的双方,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完全无法共同生活需要离婚时,必须在离婚前做好一些准备。

    如果真的必须离婚,要做的准备好的,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相关证据;

    2.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3.防止对方隐匿或者恶意转移财产,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

    一、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

    1、相关证据的收集;

    2、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因不能忍受男方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男方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女方在男方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二、选择离婚途径,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诉讼判决或调解离婚。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然而《民法典》规定三十天冷静期以及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快捷。

    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如何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考虑的问题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及成长。所以,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应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应尽可能让孩子有一个适应和过度的时间……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一些技巧,让孩子可以接受孩子不受伤害。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更重要的是,离婚需谨慎!离婚再复合的可能性不高,就算复合也有裂缝在!而且,二婚幸福的概率其实比头婚更低,也可能要单身很长很长的时间,想好这些再离,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今天小玲律师给大家分享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是: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方面的第四问。

    问: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小玲律师说婚姻(十四)“离婚前要做好哪些准备”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peokr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