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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笔记

听课笔记

作者: 欧阳木木 | 来源:发表于2022-09-27 20:20 被阅读0次

44. 一桩“通奸案”与秦始皇时代的法治真相

主讲:姜鹏

      后代评说秦朝历史的人,谈起秦朝的法治,往往批评它是严刑峻法,法律很严酷,执行很严厉,别说一般老百姓了,有时连高级官员都受不了。比如,二十四史里面就有不少史书,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这样的话来形容秦朝法治的残酷。

      因此,后人提到秦朝往往称它为“暴秦”,历史评论家们进一步认为,这样一种残暴的统治方法,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事实真的是这样简单吗?秦朝的统治只有残酷的一面吗?

      今天我要说的这个案例是选自一份出土文献。这份出土文献叫《奏谳书》(1983-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应该是西汉吕太后时期编著的一份疑难案件汇编,是当时官吏的参考工具书。

      这样的行政文书,档案性质很强,少有文学和思想加工(与史书相比);比较原始,没有后来人干预。所以,相对来说真实度更高。

      案例: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丧棺在堂上,未葬,与丁母素夜丧,环棺而哭,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內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廷尉勃、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

      大概意思为:现有杜县泸里一女子甲,丈夫公士丁因病死亡,棺材停放在堂上未安葬,甲和丁的母亲素夜晚守丧,环绕棺材哭泣。这时,女子甲和男子丙一同到棺材后方的室内通奸。次日早上,丁母素到官府告甲。官府拘捕了甲,但如何定罪量刑,难以断决。案件报到廷尉后,廷尉勃、正始、监弘、廷史武等三十人对此案进行了讨论。

      当时适用法律有两条:

(1)傲悍(背叛丈夫),当判“黥为城旦舂”;

(2)不孝,秦律“不孝弃市(砍头)”

      一审:廷尉(大法官)等三十位高级官吏,判以傲悍罪。妻对夫的尊敬,仅次于父母。而女子甲在丈夫死后,不悲哀并在棺旁与人通奸,犯了不孝和敖悍两种罪。不用不孝罪的理由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反映出的问题:一是有不孝罪,二是重视人命,没有使用重刑。告知杜县县廷,按此审议论处女子甲。

      二审:廷尉史申徭役外出返回,不同意廷尉等人的论断。这位质疑的“法官”,马上查阅之前的好几桩类似案例,其中得罪死人要比得罪活人情节轻,判罚要体现这个差别,而傲悍罪是适用于生人,不是死人;现在这个老公已死,性质是不一样的。

最后结论:无罪释放。

      这个案件听上去伤风败俗、骇人听闻,结果却是无罪释放。而这个案件恰恰发生在被后人认为是刑法严酷的秦始皇时代。

      分析:一般人更重视实质正义,而秦法重视程序正义,这恰恰更加接近于先进的现代法制。比如辛普森杀妻案,所有美国人都认为他是杀人犯,但是到了法庭上,辩护律师却运用程序规则,通过大量反驳和诘问,质疑证据的可信性,最终说服了由普通民众构成的陪审团,认定辛普森双重谋杀罪名不成立。今天中国很多人是很难接受的,坏人就不用受到制裁了吗?坏人当然需要制裁,但是程序正义的意义在于,用严格的法律程序去保护每个人的应有的权利,而不是靠主观判断和想象去给人定罪。有时候主观推断有可能是正确的,有时候过于强调证据的确会让一个坏人逃脱法网。但整体上说,靠严格的法制、程序来管理社会,一定比依靠人的主观判断来管理社会更加有效,更加靠谱,更少犯错。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极端案例,要不要为这些极端案例打破规则?如果规则一旦被打破过,那么它就有可能随时会被各种各样的理由去打破。有些有权有势的人,会任意声称自己处在一个特殊情况下才犯罪的,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得到公平的机会就更少了。所以应尊重程序正义,尊重真正的法治精神的意义和价值。

      今天,我们用一个案例,改变了大家对秦朝法治的刻板印象。再次提醒大家,历来认为的、大家都认为对的内容,不一定是正确的。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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