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秉持 "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 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的方针。
是封建专制主义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改变了传统的 "诸法合体" 的形式, 明确了实体法之间, 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为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和引进传播西方现代法学理论, 制度打下了基础,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1. 《大清现行刑律》(1910 年 5月 15 日正式颁行)
在 《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 改律名为 "刑律"; 取消六律总目; 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如妨害国交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 《大清律例》 加以修改,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部近代专门刑法典。
2. 《大清新刑律》(1911 年1月25 日公布但未施行)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 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部分。
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
本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了主刑, 从刑; 采纳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 (罪刑法定,缓刑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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