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阴,不冷不热。
这几天的消息,是逐渐在好转,商场逐步恢复营业了,关了好久的店铺也要开张了,我想,街上的人流也会多起来。从媒体公布的消息看,魔都的数字在下降。这些,都是好消息。
总还有些美好的事情在发生,这是《读库》的小六们唱的一首歌。我觉得,这首歌,可以送给当下的每一个人。
每逢节假日,总公司总会送上“礼品”,这是法律人的福利。
这次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内容不多,核心要点是“同命同价”。
关于“同命同价”,我曾经写过五六篇时评,如《同命同价还有改进余地》《同命同价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等。从2004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到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到民法典的出台,相关地方的试点,直至如今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步的脚步非常明显。所以,在昨天,我对此进行了梳理,又写了一个小评论。
如您恰好感兴趣,可以瞅一眼。
谢谢。
点滴进步,实现“同命同价”的社会公平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实现“同命同价”的社会公平。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不再区分城乡,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通常,城镇居民标准要高于农村居民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样性质的事故,造成了同样的人身损害,因被伤害者是农村人还是城里人,就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得到差异较大的赔偿数额,以至于多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竟因身份原因而不能获得同样赔偿。这个司法解释是基于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国情,在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考虑到了城乡收入差距、生活标准等不同,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同命不同价”的事实,饱受诟病。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增多,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已经全面建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命同价”,势在必然。
但统一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建立,并不容易。2009年制订《侵权责任法》时,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将“同命同价”写入法律,但因时机不够成熟,未被采纳。但该法增加了一条,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没有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同一地点不同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情况,还有巨大的改进空间,但首次体现了“同命同价”的理念。而在此后通过的我国首部《民法典》中,已经不再有“同命不同价”的相关表述。
同时,不少地方也作了积极的探索,比如江苏等地较早地采用了统一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并且尽可能地采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标准。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差距较大,外来民工只要有证据证明已居住一定期限的,那么赔偿标准可以按当地的市民标准计算,避免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吸收了各地试点的成果,贯彻落实了中央的决策部署,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生命无分贵贱。我们所追求的“同命同价”,正是在一个个具体法条、一次次立法中不断进步的。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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