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判创造性的过程中,公知常识经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也成为了专利审查员的一大驳回杀器。
什么是公知常识?
《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了有限列举,仅限于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三种形式。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可见,对于公知常识应当做出缩限解释。
如何跳出专利审查员“公知常识”陷阱?
1、围绕权利要求解释本发明的工作原理;
2、陈述区别特征给本发明带来的优点或效果;
3、从本发明或对比文件中寻找相反的启示,告知沿着对比文件出发的惯常逻辑是什么;
4、提示审查员,并不存在跨领域的公知常识;
5、阐明本发明应用公知手段的非公知应用;
6、将该公知技术应用于本发明存在困难;
7、依据审查指南,要求审查员举证或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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